美国纽约州车辆与
交通法--道路条例
第23章 交通法规的执行及效果
1100.对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规定及例外条例
(1)本条例适用于公共高速公路,对公共交通运输开放的私人道路及任何其他停车场,除外条例明确指出的特异地点。
(2)本条例与停车信号,闪动信号,退让标志,交通控制信号及其他控制设施有关单行、停车、暂停、存车及转弯规定适用于停车场,仅在该城市、农村、城镇的立法机构采取地方法规时限定其相应的信号、标志、设施或法令时遵照使用。
(3)尽管本节中(2)分节提到且1202节(1)分节中两段中的部分段落及1203节(3)分节也会提到适于残疾人在指定地点停车的有关规定。
1101.要服从交通法。
这是对做禁止行为的人及不执行本条例要求行为者规定的交通行为法则。上述行为是违法的,除非条例中还有关于特殊犯法的说明。
1102.服从警官和挥旗员
任何人不得违抗或拒绝服从法令或警官或挥旗员或其他在正常交通方向被授权的人的指挥。
1103.公务员及雇员遵守条例;例外法规。
(1)对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员适用的本条例中的规定还将对(拥有机动车的驾驶员或雇佣驾驶员)全美国范围内各个州、农村、城市、城镇、行政区任何其他州内的行政小区内适用,如本章中1104.节提到的关于紧急车辆的规定作为特殊例外法规另行规定。
(2)除非使此规则的适用范围更明确,否则此规则将不适于个人、团体、机动车、及其他在高速公路上忙于工作的设施,1202节(1)分节也不适于危险车辆在高速公路及其附近冒险行驶;但它适用于处于危险操作前及后的人和机动车。上述条款规定并未排除个人、团体、机动车驾驶员或其他在高速公路上忙于工作的设施从任务中在工作的全部过程和时间内应从事那些被充分认为对人类安全的操作的规定,及避免忽视安全带来的不良后果的规定。
1104.特权紧急车辆
(1)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在进行紧急行驶时可执行本节中(2)分节所设的特权,不过要受此节中声明的情况的制约。
(2)特权紧急车驾驶员可行使的特权:
(A)停车、暂停、存放可不顾条例规定;
(B)可闯红灯、红色闭动信号、或停止标志,仅在安全行驶的需要时减慢速度;
(C)在无生命和财产危险的情况下行车速度可达最快极限。
(D)可不顾特殊条例对速度、转弯的规定。
(3)除特权紧急车辆和警车,有特殊豁免权外,只有配备警铃、警报器、警笛、电于发声装置或警哨的机动车有此豁免权,此类机动车至少要配备一个在距车500英尺内的任何方向都可见的闪光灯,至少配备能明显可见的红灯。
(4)警察、司法长官、司法长官助理驾驶特权紧急车辆因特殊任务可超过速度限制规定的最高速度行驶。
(5)上述规定并未解除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驾驶的规定,避免由于忽视其他方面的安全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6)尽管与此相反的任何法律、条款、规则都规定了救护车于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街道、马路上行驶不受限制,但拥有管辖权可特别禁止救护车在认为有巨大危险及运送过程中可能加重病人病情的高速公路、街道、马路上行驶。
1105.对于乘骑动物及驾驶兽力车的交通法则。
乘骑动物及驾驶兽力车的人应享有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全部权力及义务,除外本章因其特殊本性而不适用的特别规定。
第24章 交通标志、信号、标志线
1110.服从并规定交通控制设施
(1)每个人都应遵守与本章规定一致的那些适用于他的交通控制设施的指令,除非那些在本规则中被授予特权的特权紧急车辆驾驶员,其余人都要听从交通信号或警察的指挥。
(2)本章对那些在违章时间和地点内信号没在适当的位置且使得有正常观察力的人不能够看清楚的情况下,被判定的违章没有规定。只要没有特殊的章节说明所要求的信号时,即使没设立信号或信号不到位,本章节也同样生效。
(3)只要法定的交通控制设施基本上按本章要求的位置设置时,它就被认为是在法定行为或合法权力指挥下设置的,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实不是这样。
(4)交通控制设施符合本章的规定设置有关于此设备法令的要求即被认为是遵从本章要求,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实不是如此。
(5)本章的意图,路口包括私人道路或私宅车道与高速公路交口的那部分道路,“道路交叉口”包括私人道路或私宅车道的交叉口。
1111.交通控制信号指示
只要使用交通信号指挥交通,除1116节中提到的狭路交通信号指示外,只能用绿色、黄色、红色指示灯,别的各种颜色灯,各种颜色闪光信号禁止单独或联合使用。信号灯指示并应用于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如下:
(1)绿灯指示
(A)交通中,除了行人,面对固定不变的绿灯时可照直前行或右转或左转,除非此地有标志禁止转弯。此交通中包括左右转弯时,应将道路的右边让给其他合法的交通。(在交口或邻近的人行道范围内,只要绿灯显示)。
(B)交通中除了行人,当绿色箭号固定显示时,只能按箭号所示方向进入道路交口。没有“U”型转弯的禁止信号或“U”型转弯在法律中某条款属于违章,“U”型转弯时应遵从左边绿色信号指示,而其它的车辆移动则按照同一时间内其它信号指示进行。
(C)行人面对固定的绿色信号,除了这唯一的绿色信号是表示转弯的箭号时,可在任何标志线内或非人行横道穿越道路,其他方面要遵照1112节中提到的行人控制信号的指挥行事。
(2)黄灯指示:
(A)交通中除了行人,当黄灯固定显示时,可进入道路交口;然而,所提的交通由此提示绿灯指示下的行动将被终止,红灯在其后马上就要显示。
(B)交通中除了行人,当黄箭号固定显示时,只能遵从黄箭号的指示小心地进入道路交口;而其他的行动则按同一时间内其他信号执行的行动将被终止,红色信号马上就要在之后显示。
(C)行人面对固定的黄色箭号,也就由此提醒他没有足够的时间在红色信号显示前穿越道路,不要冒失行动,其他方面可按照1112节提到的行人控制信号行事。
(3)红灯指示:
(A)交通中,除了行人,当红灯显示固定时,应停在明显的停车线上,其他的行动按同一时间内其他的信号执行,但是如果不这样做,那么就该在进入接近道路交口的人行横道前停止,或者没有人行横道,在交口上挨着流动车辆的地方应暂停,直到可前行的信号显示为止。
(B)除了拥有百万或以上人口的城市或道路上设置禁止下列转弯的标志:
(a)当红灯固定显示时,按本条款第(A)段停车后可缓慢进入道路交口向右转,除非同一时间内绿信号显示,向右转弯行驶的车流不容许停止。此种车流应将右侧路让给道路交口上(有或无人行道)的行人以及合法使用路口的交通使用。
(b)当在单行路上行驶时,面对红灯固定显示,应按本款第(A)段停车后进入交口向左转。此种交通应将右侧路让给(有或无人行道)交口上的行人及交口处更合法的交通使用。
尽管法律另有别的法则,但拥有百万或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可有采纳地方法规的特权,在此类城市可特准执行本款中(A)、(B)段。规则中除了为拥有百万或百万以上人口的城市提供的在所采纳的地方法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外,其余规则将不再适用此类城市。
(C)交通中,除了行人,面对固定的红箭号显示时,不允许进入道路交口按箭号方向移动,进人道路交口时的其他移动则按同一时间内其他信号指示行动,否则将必须停在明显的停车线上,无停车线时,要停在交口附近的人行横道前或无人行横道时停在交口前驾驶员能看见交通流动车辆,离交口最近处暂停,直到有前行信号显示。
(D)除了其他方面应按1112节提到的行人控制信号执行外,行人面对红灯固定显示时不准进入道路。[Page]
(E)尽管有本分节第(B)段的规定,但学校班车送学生参加任何活动遇红灯时,都不允许继续前行。
(a)在道路交口处应遵守要求服从交通控制信号标志,除非路口设置了灯光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