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隧洞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1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铅山县高店水库导流隧洞及引水隧洞的开挖衬砌工程。
1.2 本细则的编制依据是:
(1)建设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Wyy/GO-JL-01。
(2)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WYY/GDJA-1
(3)施工详图和相应的设计说明及技术要求等。
(4)SL47-94《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T249.1-9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L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223-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编制。
1.3 本细则是江西省高店水库工程建设监理配套文件之一,实施过程中与《监理规划》和有关实施细则配合使用。
二、施工准备及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施工承包合同鉴定之后,承包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进场申请报告,监理部按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核后,如条件已具备,即批复承包单位进场,作施工组织准备工作。
2.2 承包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测量施测14天前,将有关施工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包括:
(1)贯通测量技术设计书(应包括:技术设计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2)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技术参数。
(3)测量专业人员设置及其资历。
2.3隧洞平面与高程控制网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以下成果和资料:
(1)测量仪器率定校正资料。
(2)施工控制网与勘测设计阶段控制网连接图。
(3)洞口与地面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与进洞关系平面图。
(4)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5)技术总结报告。
2.4隧洞工程开工21天前,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结合地形,地质资料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部批准,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开挖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
(4)劳动力,材料和设备(包括辅助工程设备与设施)配置计划;
(5)开挖爆破技术与方法;
(6)支护施工方法与措施;
(7)出渣和弃渣措施;
(8)灌浆施工措施;
(9)通风、散烟和除尘措施;
(10)供电、照明和通讯、信号措施;
(11)供风、供水与排水措施;
(12)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
(13)可能遇到的特殊地层开挖和其它特殊施工措施。
2.5 隧洞工程开工21天前,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地质条件,施工水平,完成必须的钻爆试验和设计,并将开挖爆破设计报监理部审批,设计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1)掏槽方式;
(2)炮孔布置、孔径、孔深、方向和数量;
(3)装药量、装药结构和炮孔堵塞方式;
(4)起爆雷管类型和起爆网路设计;
(5)循环开挖进尺和单耗药量;
(6)预裂或光面爆破等控制参数与作业方式;
(7)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6 水泥灌浆作业开工21天前,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部审批,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灌浆施工布置图;
(2)施工进度计划;
(3)制浆工艺及设备;
(4)灌浆材料和制浆要求;
(5)灌浆方法、工序、工艺、设备及计量控制方法;
(6)灌浆压力;
(7)质量控制和检测措施;
(8)安全作业与环境保护措施。
2.7 隧洞工程开挖通过稳定性差或其它特殊地层21天前,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结合现场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补充施工作业计划报监理部审批、措施计划应包括:
(1)地质条件及围岩稳定性评价;
(2)可能发生的不良影响及预防处理措施;
(3)特殊的开挖和爆破方法;
(4)特别支护措施;
(5)材料和设备配置;
(6)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7)施工进度计划。
2.8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9 承包单位接到审签意见单后,除非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包单位可即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
三、施工过程监理
3.1 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应按照报经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同时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记录、整理和施工总结工作,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技术规范要求时,应及时调整施工措施计划,并报监理部批准。
3.2 施工中使用的火工器材,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检试验,无论是由业主单位提供或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火工器材(包括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火索等)都必须是具有国家规定的产品资格厂家的产品,并应有产品试验鉴定资料和说明书,每批产品都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准用于工程施工。
3.3 施工作业必须成立严密的管理体系,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技术岗位责任制,并报监理部审查备案,从事爆破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不准无证人员作业。
3.4 施工中,承包单位可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测量和校测工作,其主要工作包括:
(1)隧洞贯通符合性校测;
(2)轴线、高程、开挖断面和点位的施工放样;
(3)及时测绘洞室纵横断面,做好开挖体型检查,检测工作。
3.5 为确保工程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隧洞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测量成果应及时报送监理部检查认证,必要时监理部可抽测或要求承包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测量。
3.6 开挖过程中,承包单位应主动配合做好地质测绘、编录和安全监(观)测等工作,并按合同文件规定注意做好对已埋设监测仪器的保护。
3.7 施工作业中,承包单位应按合同文件要求及SDJ212-8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关于“通风与防尘”的规定及控制标准,做好劳动和安全保护工作,确保良好、文明的作业环境。
3.8 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应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发生意外事故,承包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延伸,记录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立即报告监理部,同时会同设计地质人员,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9 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时,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报告,会同设计、地质人员,监理工程师研究,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部批准后执行。
3.10 当承包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修改已报经监理部批准的措施计划,并致使施工技术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时,承建单位应于此类修改措施计划实施14天前,报监理部批准。
3.11 承建单位应每周、月定期召开生产会,检查本周、月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计划的原因。研究解决措施,安排好下周、月生产计划,确保工程施工按预定施工进度计划均衡进行。
3.12 当施工进度拖延或爆破作业效果不好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调整施工作业计划或爆破参数,并重新报监理部批准。
3.13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或违反国家有关安全和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件,或未按规定线路出渣、弃渣、或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等,监理工程师有权分别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监理通报,直至指令返工,停工整顿等方式予以制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3.14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做好开挖,支护原始记录,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