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 9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10月29日基本概念噪声
所谓噪声,是指对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声音、声音的来源可以分为两部分,部分是来源于自然界的,即与人类的生活、生产活动无关的;另部分是来源于人类的、生产活动的,即人为活动所产生的。
环境噪声
对于来源于自然界的声音,因其与人类活动无关,所以从法律角度看,是无法通过法律规定进行规范的,故而不能从法律上规定为
环境噪声。因此,法律上可以进行规范的
环境噪声,应当是指人类在生活、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产生不良影响的声音。从噪声的危害性来看,虽然噪声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机器仪表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如超音速飞机的轰鸣声、炸药的爆炸声等高强度噪声,在某些情况下会使建筑物的玻璃震碎、烟筒倒塌等,使人类的生活或者生产活动遭受不良影响;但对人体本身而言,并不定能够产生损害健康的必然结果。
因此,从法律上规定环境噪声的定义,方面应当将环境噪声的范围界定于人类生活、生产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声音;方面则应当将其定于影响人体健康的声音,即:所谓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章第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