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er09-2007
特种设音安全技术规范
目录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附件A
缆索起重机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4)
附件B
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6
附件C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报告(8)
特种设音卖全技术规范
ISG OTOOG-200R
魏索起量机
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缆索起重机
型式试验工作,保证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工作质量,
根据《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固定式缆紫起重机、摇摆式缆索起重机、平移式缆索起重机
和辐射式缆索起重机等缆索起重机的型式试验。
第三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以下主要标
(一)GBM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
(二)GB6067-193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三)GB/T5905-1986《
起重机试验规范和程序》;
(四)DL/T9462005《
水利电力建设用起重机》;
(五)DLT4542005《
水利电力建设用起重机检验规程》。
第四条缆紫起重机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提供的样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设计文件一致;
(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等,型式试验合格;
三)自检合格。
按照规定,样机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驗应当在监督检验项目合格的基础上
进行。
第五条型式试验时,剂造单位至少提供样机的以下技术文件: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及其相关的计算资料;
(二)自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三)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四)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查记
录或者合格证明
(五)制造过程的质量檢验文件
(大)整机抗倾翻稳定性(包括基本稳定性、动春稳定性、暴风侵袭、突然卸载、安装
拆卸稳定性等)计算校核资料;
(七)防风抗滑安全性计算校核资料;
(八)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
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由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
机构三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只保留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
件图。
1GQ702007
特种设备卖全技术规范
第六条型式试验应当在专用试验场或者制造单位内进行,特殊情况下可在使用现
场进行,但使用现场必须满足试验所要求的各种条件。
型式试验在使用现场进行,個造单位还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且报告使用单位
所在地的市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现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环境温度、空气相对湿度、海拔高度、风速应当符合相
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试验载荷的误差为其ま1%;
(三)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场地周間应当设置安全警戒
线,试验场内应当有安全管理措施;
(四)运行轨道铺设必须符合DLT946的规定;
(五)设计规定的特殊要求。
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定。
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将型式试验场所的条件进行详细记录。
第八象型式试验用主要检測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九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照技术文件,对样机进行检査,对样机的
主要尺寸进行测量(以下统称为型式检验),并且进行记录。
具体的型式檢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
样机型式檢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继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条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如下
(-)性能试验(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載荷试验、静载试验、动载试验等);
(二)安全保护装置试验
(三)连续作业试验;
(四)结构强度试验
按照GB/"T38I1确定的整机工作级别大于或者等于A4的样机应当进行连续作业试
验,但是主要用于安装或检修的可以不进行连续作业试验。
其体的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各项型式试验应当详细记录。
第十ー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主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
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盞。
注;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樹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
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東后,型式试验机构对于型式试验中发现的受到损伤和产生
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型式试验机构
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ING/009-200
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
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要求。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细则规定的任何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完成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
具《特种设备
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C)。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
试验合格证》(格式见《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