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
一、术语???
1?、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理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等六个区域。??
2?、警告区:从作业控制区起点设臵施工标志到上游过渡区之间的路段,用以警告车辆驾驶员已经进入养护维修作业路段,按交通调整行车状态。??
3?、警告区最小长度:保证驶入警告区的车辆减速至工作区规定的限速所需要的警告区路段的最短长度。???
4?、上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封闭车道的上游横向过渡到缓冲区旁边非封闭车道的路段。???
5?、缓冲区: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之间的路段。??
6?、工作区: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操作区域。???
7?、下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工作区旁边的车道横向过渡到正常车道的路段。
8?、终止区:设臵于工作区下游调整车辆行车状态的路段。???
9?、养护安全设施:?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设施。??
10、?渠化装置:?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隔离车流、人流与工作区的设施。???
11、?临时性交通标志:?为了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设臵的交通标志。??
12?、临时性路面标线:为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施划的
交通标线。??
2、基本规定
1、公路养护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因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
2、长期养护作业应加强交通组织,必要时修建便道,宜采用稳固式安全设施并及时检查维护,加强现场养护安全作业管理;短期养护作业应按要求不止作业控制区,可采用易于安装拆除的安全设施;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期和短期作业控制区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简化。
3、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
4、公路养护作业应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等沿线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
5、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应组织制定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6、养护作业前应了解埋设或架设在公路沿线、桥梁上和隧道内的各种设施,并与有关设施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7、公路养护作业前应覆盖与养护安全作业设施相冲突的既有公路设施,结束后应及时恢复被覆盖的既有公路设施。
8、公路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控制区的范围和安全设施的布设位置。
9、养护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交通引导人员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交通引导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可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内;(2)高速公路交通引导人员宜站在警告区非行车区域内。
10、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人员上下作业车辆或装卸物资必须在工作区内进行。
11、过渡区内不得堆放材料、设备或停放车辆。摆放的作业机械、车辆和堆放的施工材料不得侵占作业控制区外的空间,也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安全。
12、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用于夜间的安全设施必须具有反光性或发光性。
13、夜间进行养护作业应布设照明设施和警示频闪灯,并应加强养护作业的现场管理。
14、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布设顺序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反,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应与布设顺序相同。
3、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
1、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示例图见图4.0.1-1和图4.0.1-2。
2、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应布置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等区域;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短期养护作业基础上减小区段长度,有移动式标致车时也可不布置上游过渡区;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仅布置警告区和工作区,警告区长度可减小。
3、养护作业控制区限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限速过程应在警告区内完成;(2)限速应采取逐级限速或重复提示限速方法。逐级限速宜每100m降低10km/h。相邻限速标志间距不宜小于200m。(3)最终限速值不应大于表4.0.3的规定。当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降低最终限速值。
4、警告区最小长度应符合表4.0.4-1的规定,当交通量超出表中范围时,宜采取分流措施。
5、封闭车道养护作业的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值应符合表4.0.5的规定,封闭路肩养护作业的上游过渡区长度不应小于表4.0.5中数值的三分之一。
6、缓冲区可分为纵向缓冲区和横向缓冲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4.0.6的规定。当工作区位于下坡路段时,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适当延长;(2)在保障行车道宽度的前提下,工作区和纵向缓冲区与非封闭车道之间宜布置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宜大于0.5m。
7、工作区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外,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4km。(2)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工作区的长度应根据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和实际养护作业而定,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6km。当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大于3km时,工作区的最大长度应为一个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
8、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宜小于30m。
9、终止区的长度不宜小于30m。
4、公路养护安全设施
1、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型安全设施示例见附录A。各类安全设施及交通导引人员示例符号见附录B。
2、临时标志应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附录A表A-1),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起点;(2)限速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的不同断面处;(3)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在终止区末端;(4)“重车靠右停靠区”标志应用于控制大型载重汽车在特大、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上的通行。
3、临时标线应包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向交通标线(附录A表A-2),应用于长期养护作业的渠化交通或导向交通标线,宜为易清除的临时反光标线。渠化交通标线应为橙色虚、实线;导向交通标线应为醒目的橙色实线。
4、其他安全设施可包括车道渠化设施、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移动式标志车、移动式护栏和车载式防撞垫等,见附录A表A-3.
5、车道渠化设施可包括交通锥、防撞桶、水马、防撞墙、
隔离墩、附设警示灯的路栏等(附录A表A-3),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交通锥形状、颜色和尺寸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布设在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10m,其中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4m。(2)防撞桶颜色应为黄、黑相间,顶部可附设警示灯,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3)水马颜色应为橙红色或红色,高度不得小于40cm,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4)防撞桶和施工隔离墩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并宜组合使用。(5)附设警示灯的路栏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
6、照明设施和语音提示设施(见附录A表A-3)可用于夜间养护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