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
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37-2010
S/N:1580177·480
统·?号:Lに?1F
2010北京
价::.m:元
ss017g00>
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
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37-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0年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0北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
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に2010]140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中华人民共和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设兵闭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办用房和专业技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
用房建设标准
准和建设项日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
建标137-2010
2009320号)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的《人民检察院
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
中华人民共和最高人民察院主绵
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塚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层)
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邮政编码190038电话:639061363906381)
在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项目的审批、设计和
新华书北京发行所发行
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
世界知识印剧厂印别
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550×1168毫米1322.5印张59千字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
2010年9月算1版210年9月第1次印刷
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致1-2000册
统一书号:158017?48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定价r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O一O年九月六日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
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X(中发2008]19号
精神,适应新形势下检察事业发展要求,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
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根据住房和城多建设部《关于印发
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
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
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
办投资20091015号)的安排,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修订了《人民
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
编制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保障体制改革的
统一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制定下发调查表、召开座谈
会、开展专题调研等形式,分析论证全国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
技术用房的统计资料,总结了检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
建设的经验教训。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办
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现状,结合我国总体经济发展形势,修订
了标准的有关内容。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
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审查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原标准共为四章23条,修订后标准共分六章48条,包括总
则,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建设规模与面积指标,选址、布局与建设
用地,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附则。
请各单位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
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时反馈最高人民检
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局(地址;北京市北河沿大街147号,邮政编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检察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案
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保障人民检察院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
能,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人民检察院职能特点和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結要,制定本建设
标准。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过程中,专门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和审判监
督、执行监督和控告申诉等因安全、保密需要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
待殊用房。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专业技术用房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
督职能过程中,运用各种专业技术手段和专门设施条件进行检验
鉴定等而需相对独立设置的特殊用房。
第四条本标准为全国捡察机关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的统
建设控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
术用房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
查的依据
第五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
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按照立足当前、
兼顾发展、统筹规划、科学建设、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做到功
能齐全、经济适用、简朴庄重。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按照本标准
规定的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
规划、统筹建设,依据功能划分相对独立设置;具备条件的地方,可
分开建设;同一城区内距离较近、交通便捷的人民检察院之间,在
确保满足各自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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