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DOC 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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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员工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概述
员工的休息休假,是员工调节身心、恢复精力的重要措施。特别是节奏快、劳动强度大的工种更要及时安排休息休假,以保证员工的身心健康。休息休假是企业员工法定的权利,国家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员工的休息休假权的实现。同时为安排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对员工的休息休假应当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做到既不影响员工的休息休假,也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 目的
为保障公司员工的正当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路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的管理。
第二章 休假分类
第四条 休假分类
1、法定公休日(周六、周日)
2、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清明、端午、中秋)
3、带薪年假
4、婚假
5、丧假
6、病假
7、生育假
8、事假
9、工伤假
10、探亲假
11、搬家假
12、公假
第三章 休假
第五条 法定公休日 (劳部发[1995]14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公休假日为:每周星期六、星期日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腊月除夕至正月初二)
3、五一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4、十一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清明节放假1天(4月4日)
6、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7、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允许与法定公休日上移下错,形成连休,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节假日放假的通知精神为准。
第七条 年休假 [人大2007年11月5日发《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1、为合理安排公司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员工休息权利,调动员工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公司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且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二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具体如下:
(1)公司员工连续工作已满1年不满10者,年休假为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为10天;
(3)已满20年及以上者,年休假为15天;
2、国家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员工休年休假,由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4、员工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连续跨二个及以上年度安排。
5、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 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员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6、年休假只限员工本人使用。
第七条 婚假 (2000年2月1日实施《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公司员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相关规定对于已到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早于20周岁)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结婚的员工,公司给予婚假,具体如下:
1、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需到外地料理婚事的,公司将根据往返路程实际需要天数给予1至3天的路程假,但两者合计最多不超过6天,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2、员工晚婚(即男方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方满23周岁初次结婚)增加婚假15天。需到外地料理婚事的,公司将根据往返路程实际需要天数给予1至3天的路程假,但两者合计最多不超过21天,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3、婚假不包含法定公休日、节假日。
4、婚假应当在登记结婚当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动取消。
5、婚假(包含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八条 丧假 [1980年2月20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41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假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员工的父、母、公、婆、岳父、岳母、夫(妻)、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子、女死亡公司给丧假3天。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第九条 病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医疗期是指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公司将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1)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的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4、公司员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路局以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员工,如果从2008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员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7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6、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与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十条 生育假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产假
1、顺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剖腹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流产: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终止妊娠)者,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视情况给予休假15-45天。
3、怀孕七个月(含以上)的女员工,部门不得安排期从事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5、男员工配偶生育的,公司给予护理假5天。
6、女员工法定婚龄三年以上的为晚育,晚育女员工公司给予产假180天。已婚男员工的配偶符合晚育条件,该员工可享受晚育护理假10天。
7、女员工产假及男员工护理假,假期工资照发。
哺乳假
1、生育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公司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均算作劳动时间。
2、女员工在哺乳期内,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内禁止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和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哺乳假,假期工资照发。
节育手术假
公司员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工资照发:
1、放置宫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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