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号:Jxxxxxx-2008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xxx-2008
成品
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
(征求意见稿)
2008- - 发布 2008- - 实施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基本要求
3.2 材料、部品基本要求
3.3 施工基本要求
3.4 监理基本要求
3.5 验收基本要求
4 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功能空间设计
4.3 室内环境设计
4.4 设备设计
4.5 防火安全
5 材料、部品与施工
5.1 防火安全
5.2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3 防水工程
5.4 抹灰工程
5.5 吊顶工程
5.6 轻质隔墙工程
5.7 门窗工程
5.8 细部工程
5.9 墙面铺装工程
5.10 涂饰工程
5.11 地面铺装工程
5.12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5.13 电气安装工程
6 监理
6.1 一般规定
6.2 施工准备控制
6.3 质量控制
6.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6.5 进度控制
6.6 造价控制
6.7 安全及文明施工监控
7 验收
7.1 一般规定
7.2 防火安全
7.3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7.4 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8 质量保修
9 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录A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
附录B 成品住宅功能空间设施与设备配置表
附录C 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项目及检查内容、标准、数量、方法
附录D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1 总则
1.0.1 为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成品住宅,提高新建住宅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
1.0.3 重庆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质量保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成品住宅装修 fitting up for finished residence
是指新建住宅,在房屋交钥匙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及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
2.0.2 套(户) dwelling space
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3 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2.0.4 基层 basic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表面层。
2.0.5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2.0.6 住宅部品 housing parts
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并按照配套技术在现场组装的,作为住宅中的某一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
2.0.7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在住宅建筑中,设有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住宅套房。
2.0.8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acceptance for per residence construction quality
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部位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验收。
2.0.9 室内环境污染 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指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气体的现象。
2.0.10 进场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法定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1 见证取样送检 evidential test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基本要求
3.1.1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住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为人们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美观的居住空间的原则。
3.1.3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承担。
3.1.4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的总体要求,与土建设计相互衔接。使空间组织和界面处理更合理。
3.1.5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使用对象,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要求、经济能力及美观需求,确定装修档次和标准。
3.1.6 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实行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以适应住宅装修工业化生产的要求,不断提高装配化程度。并在此前提下,力求多样化,引导消费者向装饰个性化方向发展。
3.1.7 住宅装修设计应积极采用符合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部品,提高住宅科技含量,严禁选用国家和重庆市明令淘汰的技术(产品),不得超越范围选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产品)。
3.2 材料、部品基本要求
3.2.1 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2 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
3.2.3 住宅装修工程所用材料、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4 材料、部品进场时应按要求进行验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3.2.5 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部品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2.6 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3.2.7 住宅装修所用的材料应按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8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制作。
3.2.9 住宅装修所用的材料与部品应采取集团批量采购供应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3.3 施工基本要求
3.3.1 承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