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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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届会员单位、某金管理公司研究成果评选
我国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A综合研究类
二等奖
黄骞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1、证券市场民事纠纷的特殊性
2、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2.1证券侵权民事责任之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2.2证券侵权人的免责(或减责)抗辨
2.3我国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制状况
3、证券民事侵权行为分述
3.1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
3.2虚假陈述
3.3内幕交易
3.4操纵市场价格
5
3.5其他侵权行为
16
3.6侵权责任的竞
17
4、典型证券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与推定
18
4.1证券欺诈因果关系的推定
18
4.2理论基础:有效市场假说与市场欺诈理论.
19
4.3内幕交易中因果关系判断
5、典型证券侵权民事纠纷中赔偿额的确定
20
6、证券市场传统侵权理论受到的挑战
23
内容摘要
本文讨论的证券市场侵权行为主要有六种。其中四种为证券市
场典型的侵权行为:违法发行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
场;另外两种在证券市场中虽不典型,但有相当高的发生机率:不
履行财产安全保障义务、欺诈客户。
证券交易活动有其特殊性。交易双方相互间无法一一对应,超
越了合同主体相对性的要求,故无法依据合同法寻求救济,可提起
侵权之诉。
因果关系判断是处理证券民事纠纷的一大难点。借助“有效市
场假设"这一成熟的金融经济学理论,“市场欺诈”法学理论得以
建立。依据这些理论,立法及司法实践推定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损失
间有因果关系。假若没有这一推定,侵权损害赔偿将无法真正实现。
合理确定损害赔偿额,是处理侵权民事纠纷的另一难点。賠偿
额的计算方法应当法定、具有操作性。
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催生了许多新的交易形式,也给
法学理论带来了新的考验。法学理论需与金融经济学实践相结合,
更好地向前推进。
比较中外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本土化研究,取长补短,以期尽
快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1、证券市场民事纠纷的特殊性
投资者的证券买卖依法都要通过证券公司代理进行。在一级市
场,发行人是唯一的卖方,投资者是众多的买方;在二级市场,交易
由电子系统自动撮合、配对成交,交易双方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因此,在二级市场中,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行为导致财产损失时,并不与加害人存在由协议确定的某种权利义
务关系,所以,不能依照合同法,但却可以适用侵权之债寻求救济
同时,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角度考虑,由于现行的民法通则和证券
法还找不到对证券侵权行为人的独立请求权,若以侵权法基本原理解
决此类纠纷,则可将赔偿乂务人的范围扩大到第三人,有利于发挥民
事赔偿的功能,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将不讨论证券市场中的合同纠纷(如因委托代理协议发生的
案件),而重点分析以下证券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证券欺诈(虚
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证券公司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证
券公司欺诈客户。
0《中华人民共和困证券法》第104条
2中国证监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证券交易》,上海财经大学山
版社2001年2月第二版,第3-4页
大宗交易的交易双方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但其交易量在总交易量的比正很小,属
特例,本文在最后部分将有述及
彭方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一版,第619-620页
3j?盤:《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当议》,《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7日第3

0本文中“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与“证券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同意,有时
交义使川
第3页
2、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概述
2.1证券侵权民事责任之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归责原则,即归责的规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根
据和标准。为有利于解决证券侵权中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人主观
过错的问题,并参考各国证券立法态势,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
侵权行为,应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
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据此
确定过错行为人的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即依我国《民法通则》
第106条第三款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故此,证券侵权中的受害人
被免除了证明加害人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对证券侵权人而言,
免责的条件略有不同若适用推定过错,其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其须证明损害系由受害人自己故意所引起。
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构成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即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是侵权民事责任理论的核心问题。新中
国成立后,我国学者提出民法学界所公认的“违法行为、主观过错、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要件说,已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接受。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
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一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的民事任”
3杨立新:《侵权法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上册,第157页
杨立新:《侵权法论》,青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上册,第168
的李出义:《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85、590页
0最高人民法院1993-8-7《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千问题的解答》第7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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