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77.140.99
H34
B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色治金行业标准
YB××××ー××××
用于水泥和混凝士中的硅锰渣粉
Ground silicon-manganese slag used for cement and concrete
(送审稿)
X××X-××-X×发布
X××X-××-X×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
YB×××メーー×××
前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治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YB
用于水泥和混凝士中的硅锰渣粉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硅锰渣粉的定义和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
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硅锰渣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176-1996, eqv ISO680:1990)
GB/T 208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
GB9774
水泥包装袋GB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17671-1990, idt ISO679:1989
3术语和定义
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硅锰渣粉 Ground Silicon- manganese slag
冶炼硅锰合金时产生的渣,经干燥、粉磨后达到一定细度的粉体材料。
活性指数 activity index
分别测定受检样品和比对样品的抗压强度,两种样品同龄期的抗压强度之比即为活性指数,用百分
数表
流动度比 fluidity ratio
分别测定受检胶砂和比对胶砂的流动度,二者之比即为流动度比,用百分数表示。
4技术要求
硅锰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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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技术要求
比表面积/mkg
400
不小于
密度/g/cm3
2.8
不小于
含水量%
1.0
不大于
氧化硫含量%
4.0
不大于
流动度比/%
100
不小于
7d
60
活性指数/%
28d
70
5试验方法
5.1比表面积
按GB/T8074的规定进行。
5.2含水量
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5.3三氧化硫
按GB/T176的规定进行。
5.4密度
按GB/T208的规定进行
5.5活性指数与流动度比
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6编号及取样
6.1.1编号
硅锰渣粉出厂前应进行编号和取样。年产量超过10万吨的,每一编号以300t为一个取样单位。年产
量在10万吨以下的,每一编号以100t为一个取样单位,年产量在5万吨以下的,每一编号以50t为一个取
样单位
6.1.2取样方法
取样按GB12573规定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
品。总量至少2kg。试样应混合均匀,按四分法缩分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多一倍的试样。
6.2出厂检验
6.2.1经确认硅锰渣粉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6.2.2出厂检验项目为比表面积、含水量、流动度比和活性指数。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表1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6.3.2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一一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庐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检验一次;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一一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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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第4章中比表面积、含水量、流动度比和活性指数等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6.4.2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中比表面积、含水量、流动度比和活性指数等技术要求的为不合
格品。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评定时以复检结果为
准
6.4.3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中任一项要求的为型式检验不合格。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
要求,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评定时以复检结果为准。
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及合同约定的其它技术要求。当用户需要时,生产厂应在硅锰渣
粉发出之日起11d内寄发除28d活性指数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活性指数应在硅锰渣粉发出之日起32d
内补报。
6.5交货与验收
6.5.1交货时硅锰渣粉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硅锰渣
粉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
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
本厂同编号硅锰渣粉的檢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6.5.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按6.1,2进行,最终样品缩分至10kg,分成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头方按本标准
规定的项日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
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质量监督检验结构进行仲裁检验。
6.5.3以生产厂同编号硅锰渣粉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地买方(或委托卖方)在
同编号硅锰渣粉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硅锰渣粉质量有疑问时,则头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
家认可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构进行仲裁检验
7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7.1包装
硅锰渣粉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每袋净质量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其
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kg(含包装袋),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硅锰渣粉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
7.2标志
包装袋和包装容器均应在明显位置注明以下内容: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净质量、包装日期和出
编号。散装时应提供以上相同内容的卡片。
7.3运输与贮存
硅锰渣粉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