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60.80
B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T1374-2004
代替LY/T1374~1375-199
升降台Lifting table
2004-11-03发布
2004-12-01实施
国家林业局发布
LY/T1374--2004
前言
本标准代替LY/T1374--1999
升降台参数》和LY/T1375-1999《
升降台制造与验收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LY/T1374-1999和LY/T1375-1999相比主要変化如下
对简图和参数系列进行了调整
修订了适用范固的内容;
增加了对柱塞的表面粗糙度要求
一一修订了电气系统和液压系统的要求
对儿何精度内容进行了调整;
增加了工作精度的要求;
修订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的内容。
本标准由全国人造板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福马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盛华、黄春华、唐琦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ZBB97010-1986、LY/T1374-1999;
ZBB97011-1986、LY/T13751999。
LY/T1374--2004
升降台
范
本标准规定了升降台的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人造板等生产用的液压升降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3766-2001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5226.1-2002机械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8262
人造板机械通用技术条件3筒图
升降台的简图如图1所示。
辊筒;
2一工作台;
3-一电机;
4-一油泵;
5一一油箱;
6一支架
柱塞;
底座
注:本图不限制升降台的具体结构形式。
图1升降台结构简图
LY/T1374-2004
数
4.1主参数
升降台的主参数为工作台面尺寸(见表1)。
表1升降台主参数
单位为毫米
工作台面尺寸
1100×2250
1329X2540
1320X4980
2540く4980
540×7500
4.2第二主参数
升降台的第二主参数为起重量(见表2)
表2升降台第二主参数
单位为千克
起重量
3000
5000
8000
16000
32000
5要求
般要求
升降台的设计、制造与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T18262的规定。
5.1.2柱塞应进行表面处理,硬度应为HRC55~HRC60,表面粗糙度不应大于Ra0.8。
5.1.3升降台的电气系统应符合GB5226.1-2002中8.2.1、8.2.3、10.1、15.1、15.2和15.4的规定。
5.1.4升降台的液压系统应符合GB/T3766-2001中6.2、第?章和9.1的规定。
5.2精度要求
5.2.1几何精度要求
几何精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升降台几何精度
检验
差
序号检验项目
检验示图
检验方法
工具辊筒长度/m公差/mm
将指示表测头分别在距報
筒两端50mm处垂直触及
辊简径向
辊简表面,使辊筒缓慢旋
圆跳动
转,两组指示表最大与最小指示表
读数差值中的最大值为测
定值
1000:1.2
用平尺和塞尺测量装配后
测定值最大不
C2辊筒的
辊筒的纵向和对角线与各平尺
应超过5mm)
平面度
辊筒的工作素线之间最大塞尺
1000:2
间隙即测定值。
(测定值最大不
应超过5mm)
5.2.2工作精度要求
在负荷条件下,任一位置工作台面用直尺和塞尺测量横向、纵向平行度误差均不应大于2mm.
5.3空运转试验
空运转试验时,升降次数不应少于10次,并检验下列项目:
a)液压系统应按GB/T3766-2001中14.1和14.3的规定方法进行试验;
b)电气系统工作应准确可靠;
工作台上升、下降、停止及辊筒正反转应平稳
LY/T1374~-2004
5.4负荷试验
负荷试验在额定起重量的1.15倍下进行,负荷试验全程升降不应少于5次,并检验下列项目
a)起升高度不应低于额定值;
b)在最大负荷下,升降台应运行平稳,停止可靠,在任一位置停留10min下滑量不应超过1mm;
c)按5.2.2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作精度检验;
d)辊筒正、反向转动输送载荷时,应工作正常,无异常音响,載荷沿直线运动,全程跑偏允差应小
于50mm。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每台升降台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
6.1,2出厂检验应进行外观检验、几何精度检验和空运转试验
6.1.3只有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オ能判定出厂检验合格。
6.2型式检验
6.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或定型产品转厂生产时;
b)产品结构、材料和工艺有重大转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型式检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参数检验
b)出厂检验的各个项目;
c)负荷试验。
6.2.3只有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才能判定型式检验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升降台的储运指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2包装箱的制作、装箱要求、包装标记、运输要求均应符合GB/T13384的规定。
7.3随机技术文件应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装箱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