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1.100.70
分类号:Y42
备案号:15111-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轻工行业标准
QB/T1859-2004
代替QB/T1859-1993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Face powder, talcum powder and pricky-heat powder
2004-12-14发布
2005-06-01实施
QB/T1859~-2004
前言
本标准是对QB/T1859-1993《香粉、爽身粉、
痱子粉》的修订,主要对如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增加了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引用;
净含量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和雅芳(中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闻萍、王寒洲、黄少娟。
本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为轻工业部部标准QB9661985《香粉、爽身粉、痱子粉》,1993年11
月第一次修订为轻工行业标准QB/T1859-1993《香粉、爽身粉、痱子粉》,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1859-1993《香粉、爽身粉、痱
子粉》
QB/T1859-2004
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粉、爽身粉、痱子粉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粉体原料为基质,添加其他辅料成分配制而成的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銙
GB/T13531.1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pH值的测定
QB/T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QB/T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JF1070-200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嗌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
229号化妆品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香粉
由粉体基质、护肤和香精等原料配制而成,用于人面部的护肤品。具有护肤、遮蔽面部瑕疵、芳肌
等功能。
爽身粉
由粉体基质、吸汗剂和香精等原料配制而成,用于人体肌肤的护肤卫生品。具有吸汗、爽肤、芳肌
等功能
痱子粉
由粉体基质、吸汗剂和杀菌剂等原料配制而成,用于人体肌肤的护肤卫生品。具有防痱、祛痱等功
能
4产品分类
产品按使用对象分为
儿童用品和成人用品二类。
要求
5.1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QB/T1859-2004
表1卫生指标
月
要求
细菌总数;(CFU/g)
(儿意用产品≤500)
莓諸和酵母菌总效/(CFU/g)
≤100
做生物指标「羹大肠蓝群
不得检出
金黄色莆萄球菌
不得出
绿脓杆蓝
不得检出
铅/(mg/
≤4(
有毒物质限量!汞(mg/kg
≤1
A#/(mg/k
10
5.2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感官、理化指标
目
要.求
色泽
符合规定色泽
感官指标
符台定香型
法冷,无明显杂质及黑点
细度(120目)
≥95
理化指标
儿童用产品4.5~9.5)
5.3净含量偏差
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1第43号妩定
6试验方法
1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6.2感官指标
2.1色泽
取试样置于白色衬物上,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6.2.2管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2.3粉体
取试样置于白色衬物上,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6.3理化指标
6.3.1细度
6.3.1.1仪器
a)标准筛:120目
b)軟毛刷:约宽4cm、长5cn
QB/T1859-2004
c)天平:精度0.01g。
6.3.1.2操作程序
称取粉体约5g,置于120目标准筛内,用软毛刷刷落粉体,称取筛出物质量。测试结果取两次数
据的平均值。
6.3.1.3计算
细度的数值以%表示,按公式(1)计算。
细度(%)=x100…
式中
m一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1一筛出物的质量,单位为克(g
6.3.2pH
按GB/T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3.4净含量偏差
按JF1070-2000中6.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检验规则
按QB/T1684执行。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5296.3执行
8.2包装
按QB/T1685执行。
8.3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8.4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
至少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8.5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