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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20
C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716--2005
代替GB4716-1993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Point type heat fire detectors
2005-09-01发布
200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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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716-2005
前言
本标准的第3、4、5和6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参考了EN545:2000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5部分:点型感温
火灾探测器》和
ISO72405:2003《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第5部分: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本标准代替GB4716-1993《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与GB4716--1993相比
变长细改了感火发分方法类火探图器成时间及其方法相度数卖
对采用软件控制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提出控制软件要求;
增加了高温(耐久)试验、恒定湿热(耐久)试验、振动(正弦)(耐久)试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
扰抗扰度试验和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取消了绝缘电阻试验和耐压试验;
一增加了检验规则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4716-1993。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ロ。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保东、张德成、王艳娥、王学来、康卫东、廉钰、张雄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47161993;
GB4716-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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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4716--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一般要求、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安装使用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其他环境中安装的、具有
特殊性能的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除特殊要求应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12978
消防电子产品检验规则GB16838消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GB/T17626.2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idt IEC61000-4-2
1995)
GB/T17626.3-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idt IEC
61000-4-3:1995)
GB/T17626.4-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idt IEC
61000-4-4:1995)
GB/T17626.5-1999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idt IEC61000-4-5
1995)
GB/T17626.6--1998电磁兼容试验和测景技术射频场感应的传导强扰抗扰度( idt IEC
61000-4-6:1996)
3一般要求
3.1总则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4章规定
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3.2分类
探测器应符合表1中划分的A1、A2、B、C、D、E、F和G中的一类或多类。
可通过在上述类别符号的后面附加字母S或R的形式(如A1S、BR等)标示S型或R型探测器。
对于S型或R型的各类探测器,除进行4.2~4.22规定的试验外,还应分别进行4.23或4.24规定的试
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注1:S型探测器即使对较高升温速率在达到最小动作温度前也不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注2:R型探测器具有差温特性,对于高升温速率,即使从低于典型应用温度以下开始开温也能满足响应时间要求。
注3:对于可现场设置类别的探测器,在其产品标志中用P表示类别,并应标出所有可设置的类别,其当前设置类别
应能清晰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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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7162005
表1探测器分类
探测器类别
典型应用温度
最高应用温度
动作温度下限值动作温度上限值
C
C
C
25
5
65
54
2BCDEFG
40
85
55
80
84
70
99
115
110
114
130
100
125
29
115
140
144
160
3.3感温元件的位置
探测器的感温元件(辅助功能的元件除外)与探测器安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nm。
3.4报确认灯
A1、A2、B、C和D类探测器应具有红色报警确认灯。当被监视区域温度参数符合报警条件时,探
测器报警确认灯应点亮,并保持至报警状态被复位。通过报警确认灯显示探测器其他工作状态时,被显
示状态应与火灾报警状态有明显区别。可拆卸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可安装在探头或其底座上。确认灯
点亮时在其正前方6m处,光照度不超过500x的环境条件下,应清晰可见
E、F和G类探测器应有红色报警确认灯或有现场分体的探测器火灾报警状态其他指示方式
3.5辅助设备连接
探测器连接其他辅助设备(例如远程确认灯,控制继电器等)时,与辅助设备之间的连接线断路和短
路不应影嘀探测器的正常工作。
3.6可拆卸探测器监视
可拆探测器在探头与底座分离时,应为电源和监视设备发出故障信号提供识别手段
3.7出厂设置改变
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专用工具或密码)或破坏封条,否则探测器的出厂设置不应被改变
3.8现场设置
探测器的响应性能如可在探测器或在与其相连的电源和监视设备上进行现场设置,则应满足以下
要求:
a)当制造商声明所有设置均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探测器在任意设置的条件下均应满足本标准
的要求,且只能通过专用工具、密码或探头与底座分离等手段改变现场设置。
当制造商声明某一设置不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该设置应只能通过专用工具、密码手段实现
且应在探测器上或有关文件中明确标明该项设置不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3.9控制软件要求
3.9.1总则
对于依靠软件控制而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探测器,应满足3.9.2、3.9.3和3.9.4要求。
3.9.2软件文件
3.9.2.1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文件,文件应有充分的内容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a)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