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3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9-8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总则
1.1·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供应符合リ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特削汀本标准。
1.2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贵执行。各级生防疫站、环境生嗌测站负责
监督和检査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收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必须会同生、环境保护、规刘、城建
利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案,认真审査、设计,做好
竣〖验收,经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邦、水质鉴定、リ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政府委派当地
有关单研究决定。
各級公安、规划、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詞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帯要求,做好
水源保护作,防止污染。
1,3本标准适用于城乡供生活饮用的築中式给水(包括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和分散式给水
2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
2.1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能
感官性状和·般化学指
色
色度不超过5度。井不得现其他异色
浑浊度
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不得有异嗅、异味
肉颸可叮见物
不得含有
6.5~8.5
总硬度(以磯酸戗计)
mg/ L
铁
0.3
mgl
0.1
mg
L
探发类(以苯酚计)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
mg/ L
硫酸盐
从化物
250
溶解悱总?体
1000
mg/L
理学指标
化物
1.0
1g: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5-08-16发布
1??含-10-01
GB.S749-85
续表
标
毒理学指标
氰化物
mg/ I
西
mg/ L
mg
铬(六价)
0,05
mg/L
mg, L
硝酸盐(以计)
mg/L
氯仿
ug/L
四氯化碳
g
苯并(a)比
滴滴涕
g
六六六
g
细茝学指标
细菌总数
总大肠的群
个/L
游离余氯
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
式给水除出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未梢水
不应低于0.05mg/L
总α放射性
0,1
Bq/L
放射性指标
总β放射性
B4/L
试行标准。
2.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要其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
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人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滓浊设施。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用水单位
自建的各类贮水设备要加以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防止污染。
2.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翝,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
市、自治区生厅(局)市批,并报卫生部备案
2.4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供水系统连接。否则,贵任由连接管道的用
水单位承担。
2.5集中式给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取水、净化、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数
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必须严格进行冲洗、消毒,检验浑浊度、细
菌、肉眼可见物等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通水。
2.8直按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休检,毎年不少ー次。如发现有传
染病患者或健康带菌者,应立即调离工作位
2.7分散式给水应加强卫生管理,建立必要的生制度,釆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经常维护和管
理工作。
3水源选择
GB5749-85
3.1新建水厂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乡远、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和水文地质资料,取水
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同时考虑到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经济、技术、水资源等多方面进行综
合评价,选择水族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宝优先选用地下水,取水点应设在城镇和工矿
企业的上游。
3.2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3,2.若只经过加氯消轟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膨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经过净
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总大肠菌群平均每升不得超过1000个。
3.2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分散式给水水源的水质,应尽量符合本栎准21条的规定。
3.2.3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符合本标准2.1条的规定。
3.2.4在高氟区或地方性甲状腺肿地区,应分别选用含氟、含碘量适宜的水源水。否则应根据需要
采取防措施。
3.2.5水源水中如含有本标准2.1条中未列入的有害物质时,按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有关的要求执行。
3.3若遇有不得不选用超过上述某项指标的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取得省、市、自治区卫生
厅(局)的同意,并应以不影响健康为原则,根据其超过程度,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用适当的处
理方法,在限定的期间使处理后的水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水源卫生防护
4.1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必须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4.2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的规定如下。
4.2.1地面水
4.2.1.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严禁捕捞、停船只、游泳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
动,并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4.2.1.2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間
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
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
供生活饮用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
划为卫生防护地带,并按上述要求执行。
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防护范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泑
站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4.2.1.3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
可把取水点上游100m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污水
时应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3838-8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
以保证取水点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
.2.1.4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应明确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在生产区外围不小于10m范围内不得设置
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塒放垃圾、養便、废液或铺设污水渠道,应
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和绿化
单独设立的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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