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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20 CCS Z 10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6862024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cruise monitoring 2024-01-11 发布 2024-02-11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46862024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方法概述.4 5 技术要求.4 5.1 VOCs 走航监测系统.4 5.2 试剂或材料.5 6 走航监测方案制定.5 6.1 走航监测区域的确定.5 6.2 前期资料的收集和调查.5 6.3 走航路线的规划.5 7 走航监测实施.5 7.1 天气条件的明确.5 7.2 走航监测准备.5 7.3 试运行.6 7.4 走航监测.6 8 结果计算及表示.7 8.1 定性分析.7 8.2 定量分析.7 8.3 结果直观表示.7 8.4 走航标注功能.8 8.5 VOCs 测量数据存储格式.8 9 走航报告.8 10 质量保证与控制.8 11 安全防护要求.9 附录 A(规范性)VOCs 走航监测必测目标物.10 附录 B(规范性)VOCs 走航监测选测目标物.11 附录 C(资料性)VOCs 走航监测分析报告参考模板.12 参考文献.14 DB34/T 4686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安徽省芜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合肥中科光博量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谱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科创中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劲松、魏桢、吴明胤、张滢、王明、李启勇、武彩虹、张超凡、张帅、杨勇、刘丽。DB34/T 46862024 3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方法概述、技术要求、监测方案制定、走航监测实施、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与控制及标志及安全防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基于单质谱作为走航监测设备进行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走航监测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SB 07-3638 氮气中57种 VOCs 混合气体标准样品 EJ/T 981 核设施环境监测车通用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682020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10102018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挥发性有机物(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非甲烷总烃(NMHC)表示。来源:GB 378222019,3.1 3.2 走航监测 cruise monitoring 利用车载式快速监测设备在行进中连续自动监测,结合定点监测,对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基于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污染物空间连续分布。来源:DB31/T 3100022021,3.2 3.3 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系统 VOCs cruise monitoring system 由实施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所有单元组成的集合系统。DB34/T 46862024 4 4 方法概述 利用车载式单质谱原理的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系统,基于地理位置信息在行进中连续自动监测,对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及其组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得出沿行进路线的目标污染物浓度空间连续分布。5 技术要求 5.1 VOCs 走航监测系统 5.1.1 VOCs 走航监测系统构成 VOCs走航监测系统应至少包含以下部分:走航监测车、车辆改装部分、车载VOCs质谱仪、车载大气采样系统、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气象监测系统、工控机等。5.1.2 VOCs 走航监测车车辆选型 VOCs走航监测车应满足最新的国家排放标准,车内装置的总质量不应超过车辆最大装载质量的三分之二,车内装置和人员的总质量不应超过车辆的最大装载质量,车辆安全应符合 GB 7258 的要求。5.1.3 走航监测车车辆要求 5.1.3.1 走航监测车在环境温度范围为-1040、湿度范围为 0%90%、海拔高度 1500 m 以下的外部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5.1.3.2 走航监测车布局应按人机工程考虑、稳定性要求及供电系统要求按照 EJ/T 981 中的相关内容,其中蓄电池用于车载设备的供电,其容量应能保证车载 VOCs 质谱连续工作 6 小时以上。5.1.4 车载 VOCs 质谱仪 离子源采用单光子电离(SPI)、质子转移反应(PTR)电离等技术的监测设备,主要指标符合以下要求:a)质量测量范围:(17300)amu;b)质量分辨率:800(FWHM)或者0.53 amu;c)电离源:SPI 或者 PTR;d)质量探测器:四级杆质量分析器或者飞行时间质量分析器。5.1.5 走航软件 走航软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状态参数实时监控、状态异常情况报警、VOCs组分及总浓度实时监测、浓度校准、走航结果地图叠加展示及历史数据回看等功能。5.1.6 数据联网 5.1.6.1 数据传输 车辆端可对走航监测数据进行实时传输,以及对历史走航数据进行补传,数据传输采用 TCP/IP 协议的方式,并可通过VPN网络进行安全通讯,数据报文的通讯协议应支持 HJ 212 的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5.1.6.2 数据存储 DB34/T 46862024 5 走航数据应能在数据中心进行远程存储,存储的内容包括车辆的走航信息及走航结果,应对这些走航信息数据进行备份存储。5.1.6.3 联网平台 历史走航信息应能在联网平台中进行查询,并可对走航数据进行基于电子地图的查看,可对实时走航数据进行在线查看。5.2 试剂或材料 5.2.1 标准气体 5.2.1.1 应配置附录 A 所规定的标准气体。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包含附录 B 所规定的标准气体。5.2.1.2 标准气体应满足国家对标准物质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GSB 07-3638。对于国家无相关标准物质要求的 VOCs,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购买有证标准气体或在有资质的单位定制混合标准气体。5.2.1.3 使用动态气体稀释仪,将标准气用稀释至指定浓度,输出总流量不低于仪器进样流量的 2 倍。5.2.2 稀释气 稀释气选用高纯氮气。6 走航监测方案制定 6.1 走航监测区域的确定 依据环境管理要求,规划走航监测区域。掌握监测区域的企业分布及所属行业、道路分布状况、周边敏感区分布状况、盛行风向及恶臭异味投诉情况等。6.2 前期资料的收集和调查 在对目标区域开展 VOCs 走航监测前应先确认气象条件,并对调查区域内涉及 VOCs 排放的污染源信息进行资料收集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地理位置、调查区域内的企业类型、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中间产物、特征污染物、收集和净化装置、排放口设置等信息。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应重点关注行业特征污染物。6.3 走航路线的规划 结合目标区域污染源分布、主导风向和区域管理需求,规划走航监测路线。走航监测在满足区域管理要求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生产企业或污染源头进行监测。监测过程中可以参考 HJ/T 55 的要求在目标污染源周围及下风向进行监测。7 走航监测实施 7.1 天气条件的明确 走航监测工作宜在风速 8m/s 以下、无降水的天气开展。7.2 走航监测准备 7.2.1 测试条件 DB34/T 46862024 6 对VOCs走航监测系统的测试均应在规定的标准监测条件下进行。参考条件和标准监测条件见表1。表1 测试条件 影响量 参考条件 车内环境温度 25 30 车内环境湿度 85%RH 大气压力 80 kPa 106 kPa 电源电压 220 V 22 V 电源频率 50 Hz 1 Hz 7.2.2 测试要求 7.2.2.1 校准曲线 校准曲线应至少包含6个校准点(含零浓度点)。依据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确定校准曲线范围,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校准点均匀地分布在线性范围内。7.2.2.2 方法检出限 待仪器稳定后,通入10 nmol/mol的标准气体,取连续7组数据,按照 HJ 1682020 的 A.1.1 计算方法检出限。7.2.2.3 正确度 待仪器稳定后,通入40 nmol/mol的标准气体,取连续7组数据,按照 HJ 1682020 的 A.5.2 计算与理论浓度的相对误差。7.2.2.4 精密度 待仪器稳定后,通入10 nmol/mol的标准气体,取连续7组数据,按照 HJ 1682020 的 A.4.2 计算与理论浓度的相对标准偏差。7.2.2.5 前后浓度漂移 待仪器稳定后,通入10 nmol/mol的标准气体,取连续3组数据,按照 HJ 10102018的 7.8 计算前后浓度漂移。7.2.2.6 空白 以高纯氮气作为空白样品,按与样品分析相同步骤进行分析。要求空白样品中目标化合物浓度应低于方法检出限,否则应采取措施排除污染后再进行测试。7.3 试运行 在进行走航监测前启动监测设备和车辆,在周边开展小范围走航试验,确认车辆、采样系统、监测设备、气象监控系统等运行正常,工控机可正常上传监测数据,电子地图显示定位准确、无明显延迟,可进行走航监测工作。7.4 走航监测 7.4.1 按照预定路线对目标区域开展监测,必要情况下可对路线进行适当调整,走航速度不超过 40 km/h,能够满足 25 m 至 35 m 得到一组有效数据。DB34/T 46862024 7 当在走航监测过程中发现相对高值(一般指 TVOC 浓度超过600 g/m3 或明显异味的点位时、大气常规参数监测数值上升 50%左右)时,应在该点位附近100 m 范围内进行巡查或停车定点监测至少 1 min,排除偶然因素,捕捉浓度峰值的同时记录该区域监测均值。条件允许时,宜靠近疑似污染源开展监测。7.4.2 记录监测点位 VOCs 总浓度或特别关注的污染物浓度最高值,以及对应的监测时间、地理坐标、污染物组分、气象特征等信息。结合 6.2 前期调查的结果,初步判断污染来源。根据需要对污染点位进行复测。8 结果计算及表示 8.1 定性分析 采用分子离子、准分子离子的质核比定性。对于因分子量相同或接近而难以区分的物质,应当结合6.2 中调查得到的监测点位周边企业 VOCs 的使用情况,对定性结果予以辅助判断。8.2 定量分析 通过外标或内标校准曲线法进行定量分析,对于在仪器上有响应,但标准气体中没有的VOCs,优先选择分子量接近,结构接近的物质作为参考物,进行半定量分析。按照 7.2.2 开展仪器方法检出限、正确度、精密度、浓度漂移、空白测试。要求附录A规定的必测目标物以及至少 10 个,附录B规定的选测目标物应满足方法检出限 10 nmol/mol,正确度 30%,精密度 20%,走航前后的浓度漂移 3 nmol/mol,空白样品中目标化合物浓度应低于方法检出限。8.3 结果直观表示 8.3.1 VOCs 总浓度的计算方法按照式(1)进行,计算时某一分子量物质浓度不得重复计算。ct=cw (1)式中:ct挥发性有机物的总质量浓度,g/m3;cw单项挥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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