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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笔记课程笔记|华政民法典解释论专题华政民法典解释论专题-导论篇导论篇整理:梧桐树下 Lawya王第一篇金可可老师:若干重要新设请求权基础及其体系效应一、代为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与共同担保内部追偿(一)第三人代为清偿民法典524 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要件:第三人对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若不清偿,则受不利(1)第三人丧失权利:物上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立法例:特别规定非本条范围无特别规定属于本条范围(2)占有、登记顺位【719】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可以代付”:有清偿权例:甲承租乙的房,占有中,乙的债权人/抵押人丙就该房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乙:A、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先租后押、先押后租【725】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租赁物交付所有权过户=抵押权登记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所有权过户租赁物交付B、代为清偿权:次承租人涤除权(3)遭受其他不利:抵押物买受人享有涤除权【406】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法效果:(1)第三人清偿权:债权人不得拒绝否则构成受领迟延受领迟延【589】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605】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608】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2)清偿后原债权+担保权法定“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让与【547】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取得”:法定取得例:债权转让,抵押权能否一并转移?答:能够一并转移,未办理的登记是变更登记(二)保证人的追偿【70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1、保证人清偿/承担保证责任的法效果:(1)追偿权主债务人(新发生的债务,诉讼时效重新起算)(2)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限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主债权=法定转移到保证人担保权:法定代位的补强作用,仅有主债权,起不到强化作用A、人保:转移B、物权:转移例 1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2000 万元。丙与甲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 500 万元。丁与甲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担保范围 2000 万元。后乙届时未能还款,丙主动承担保证责任(1)追偿权:丙乙(500 万)(2)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丙取得甲对乙的原主债权丁的保证债权:顺位(甲优先于丙,即主债权优先)额度(模糊,金可可:按照担保范围的比例计算,丙 1/5,丁 4/5,丙对丁 100 万追偿)乙破产时,甲、丙债权的顺位观点一:观点二:例 2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2000 万元。丙与甲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 500 万元。丁以其房设定抵押,担保范围 2000 万元。后乙届时未能还款,丙主动承担保证责任(1)追偿权:丙乙(500 万)(2)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丙取得甲对乙的原主债权丁房的抵押权:顺位(甲优先)额度(万)(三)担保人的追偿(物保)【392】例 1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 2000 万元。丙与甲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 2000 万元。丁以其房设定抵押,担保范围 500 万元。后乙届时未 能还款,丁主动承担保证责任(1)追偿权:丙乙(500 万)(2)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丁取得甲对乙的原主债权丙的保证债权:顺位(甲优先)额度小结:1、代为清偿效力(含保证)(1)已因代位,发生变相追偿(2)数个担保人之间须固定份额(追偿限度)2、其他情形:(1)须允许追偿;(2)数个担保人之间须有固定份额(追偿限度)(四)担保人之间内部求偿:连带债务内部求偿规则之准用1、内部追偿权?代位权(债权法定转移)?2、限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3、保证人无力清偿:分担请求权?连带债务的内部关系及内部求偿:份额及求偿【519】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二、不适法与不法管理(一)不适法与不法管理中的管理利益剥夺/移交请求权【980】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979】1、要件: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依规范目的,本条仅适用于情形一、二)(1)不适法管理:有管理意思+但欠缺适法事由;所得利益移交之正当性:管理意思;“禁止矛盾行为”(2)不法管理:无管理意思+明知所得利益剥夺之正当性:故意侵害他人权益的惩罚;(3)误信管理:无管理意思+非明知不属于 980 条适用的情形2、法效果(1)受益人对管理人:管理利益移交/剥夺请求权”管理利益“:指“需移交的”管理利益,适用 980 条,无需移交的管理,即本人享有的利益,不需要适用 980 条;“享有”管理利益:解释为“主张”管理利益管理人移交管理利益之义务,以本人主张为前提;980 构成独立请求权基础结论:享有的解释不能包括“无需移交即本人享有之利益”,应突出“主张享有”;980 作为独立请求权基础之重大意义、与现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与侵权损害赔偿一般规则的区别损害赔偿一般规则:填补受害人损害,不问加害人获利【1184】损害(=差额)=受害人应然财产-受害人实然财产980:剥夺管理人(加害人)所获利益与侵权损害赔偿特别规则(人格权/知识产权)之区别【1182】损害赔偿特别规则:可按侵权人所获“净利”计算赔偿额980:不限于“净利”,而指因果关系之全部营收额成本:费用请求权之客体双重限制可请求的费用(项目、必要性)+以本人得利为限、与不当得利请求权之区别构成要件方面的区别不当得利:以财产变动“直接性”为要件债务人之得利,须直接源自债权人之财产980:无此要件法律效果方面的区别:980 之管理利益可大于得利额(二)管理人对受益人:以得利为限的费用偿还、损害补偿请求权1、费用偿还请求权(1)前提:本人主张管理利益移交/剥夺请求权(2)“其获得的利益”:指本人所受不当得利以现存利益为限(3)偿还客体:乃费用,而非得利(费用小于得利:偿还费用;费用大于得利:以得利为限偿还费用)限制:劳务常非费用;须为必要;2、损害补偿请求权必要性+“以得利为限”(三)我国按照过错程度分级的救济体系(人格权/知识产权领域)三、对第三人的直索不当得利请求权【988】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一)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1、构成要件债权人对得利人:原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补充要件:得利人因此免返还义务须为善意+须无现存得利2、法律效果: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二)体系关联效应1、权利意定变动、善意取得之模式,对 988 适用范围的影响(1)参照系立法例(如德国):物权行为(处分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不以有偿为要件,但有特殊不当得利;(2)我国的模式:债权形式主义(通说):实效近似有因;善意取得以有偿为要件(以合理对价转让的)对比情况(1):得利人无偿转让“物(权)”的情形参照系:无因性+无偿亦可善意取得我国:债权形式主义+善意取得限于有偿对比情况(2):得利人无偿转让“其他权利”的情形【总结】如不采无因性,且善意取得以有偿为要件,则 988 之适用范围大幅减弱;2、余论:988 在我国可能存在的剩余适用情形(1)得利人无权处分:无偿为第三人提供担保(使第三人的债权人善意取得)(2)得利人无偿有权处分:先法定取得得利客体+有效取得得利客体的代位第二篇王迁老师:知识产权的定位和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一、民法典知识产权条款中“专有的权利”1、引子:知识产权作用(1)“乔丹”案件;(2)美剧the voice,人人网翻译字幕遭某网站侵权;(3)“算命网站著作权侵权案”(某中级人民法院 2019 年):法院认为,算命网站内容违反科学、理性,不受著作权保护;判决错误,内容符合著作权法应当认为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2、“专有的权利”的含义和作用(1)含义:“专有的权利”=“专有权利”=“专有权”=exclusive right=更适合的翻译:排他权利(排斥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2)作用:阻止他人以特定的方式利用,能否自己利用取决于法律有无禁止性规定例 A:红高粱家族:1984 年尚未颁布著作权法,没有复制权、翻译权,莫言 1984年能否有权自行复印、翻译莫言可以,法律依据“法无禁止皆可行”;91 年著作权法实施之前,他人复制、翻译其作品,莫言不可追责,因为“法无禁止皆可行”,91 年著作权法实施之后,莫言有权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例 B:“美加净”商标,在未进行注册前能够使用(例外:烟草专卖法20 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不得生产、销售)例 C:某医药公司对研发成功的新冠疫苗未申请专利权,无法享受专利法规定的制造权和销售权,该医药公司依旧可以制造和销售疫苗;【总结】自己使用+阻止他人使用=专有权利()王迁老师认为:专有权利只要求阻止他人使用(民法典123 条)(3)民法典123vs民法典 240民法典123: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民法典240: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123条对知识产权性质的表述与240条对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所有权性质的表述,并不矛盾,只是角度不同,两者一致;例:吃苹果所有权(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放电影知识产权(客体主要是无形资产)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意味着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禁止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正反面)知识产权:如只规定“知识产权人对享有知识产权的客体有使用的权利”是无意义的,无法阻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知识产权的客体,必须规定“知识产权人对享有知识产权的客体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一面)【知识产权中的“许可权”是从“禁止权”中派生的】二、“专有的权利”与保护的客体1、“专有的权利”与著作权的自动保护(1)著作权第 4 条第 1 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但 WTO专家组认为著作权第 4 条第 1 款违反 TRIPS 协议,根据伯尔尼公约第 5 条(作品自动受保护)与 17 条(成员国认为作品违反法律,国家有权行使相应权力)(2)陈某“艳照门”案件照片是作品;拍摄者不能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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