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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第 15 号国际植检措施标准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秘书处编制 2018 年通年通过;2019 年出台年出台 FAO 2018 本信息产品中使用的名称和介绍的材料,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对任何国家、领地、城市、地区或其当局的法律或发展状况,或对其国界或边界的划分表示任何意见。提及具体的公司或厂商产品,无论是否含有专利,并不意味着这些公司或产品得到粮农组织的认可或推荐,优于未提及的其它类似公司或产品。本信息产品中陈述的观点是作者的观点,不一定反映粮农组织的观点或政策。粮农组织,2018 保留部分权利。本作品根据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 政府间组织许可(CC BY-NC-SA 3.0 IGO;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sa/3.0/igo/deed.zh)公开。根据该许可条款,本作品可被复制、再次传播和改编,以用于非商业目的,但必须恰当引用。使用本作品时不应暗示粮农组织认可任何具体的组织、产品或服务。不允许使用粮农组织标识。如对本作品进行改编,则必须获得相同或等效的知识共享许可。如翻译本作品,必须包含所要求的引用和下述免责声明:“该译文并非由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生成。粮农组织不对本翻译的内容或准确性负责。原英文版本应为权威版本。”除非另有规定,本许可下产生的争议,如通过调解无法友好解决,则按本许可第 8 条之规定,通 过 仲 裁 解 决。适 用 的 调 解 规 则 为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调 解 规 则(http:/www.wipo.int/amc/en/mediation/rules),任何仲裁将遵循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法委)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三方材料第三方材料。欲再利用本作品中属于第三方的材料(如表格、图形或图片)的用户,需自行判断再利用是否需要许可,并自行向版权持有者申请许可。对任何第三方所有的材料侵权而导致的索赔风险完全由用户承担。销售、权利和授权销售、权利和授权。粮农组织信息产品可在粮农组织网站(www.fao.org/publications)获得,也可通过publications-salesfao.org购买。商业性使用的申请应递交至www.fao.org/contact-us/licence-request。关于权利和授权的征询应递交至 copyrightfao.org。复制本国际植检措施标准时,应提及现已出台的各个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可从以下网址获取:www.ippc.int.。出于官方参考、制定政策或避免及解决争端之目的,仅可参照在下列网址公布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https:/www.ippc.int/en/core-activities/standards-setting/ispms/#614。出台背景出台背景说明 这部分不属于本标准的正式内容 出版物仅指该语言版本。出台背景的完整说明参见本标准的英文版。本标准于 2002 年 3 月经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批准 ISPM 15。2002。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 准则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粮农组织。本标准修改于 2009 年 3 月,经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 审查通过 ISPM 15。2009。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 管理。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粮农组织。2009 年 6 月,中文翻译由中国 NPPO 审校 2012 年 8 月,本标准由秘书处重订格式 已删除的术语和定义包含于第 5 号 ISPM 中 2013 年 4 月,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 X 届会议通过 第 15 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附件 1 修订及 附件 2 中相应的修改 ISPM 15。2009。附件附件 1。标题。(2013)。罗马。国际植保公约。粮农组织 植检委第 9 届会议(2014 年)注意到中文语言审查 小组提出的编辑修改建议。2016-06 IPPC 秘书处对于附件 2 第一部分包含“DH”在内的缩写进行了编辑调整。2017 年 4 月植检委注意到相关文字修改,以避免使用“贸易伙伴”。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将其纳入 修改内容。2018 年 4 月,植检委第十三届会议通过了第 15 号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修订的附件 1 并对附件 2 做 相应修改。第第 15 号号国国际植检措施标准。附件附件 1。已批准的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措施(2018 年)。罗马。国际植保公约。粮农组织。第第 15号号国国际植检措施标准。附附件件2。标示及其应用(2018 年)。罗马。国际植保公约。粮农 组织。2018 年 12 月 中文语言审查小组审查了本标准,国际植保公约秘书处相应纳入修改内容。2019-04: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 14 届会议指出中文语言审查小组已经审查了此项国际植检措施标准。出台背景最后更新日期:2019 年 05 月。ISPM 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 ISPM 15-4 国国际植物保保护公约 目 录 通通过.5 引引 言言.5 范范围.5 环境声明.5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5 定定 义.6 要求概要要求概要.6 要求要求.7 1.限定的根据限定的根据.7 2.限定性木限定性木质包装材料.7 2.1 豁免条款.7 3.木木质包装材料的植物检疫措施.7 3.1 已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8 3.2 新的或修改的处理措施的审批.8 3.3 替代性双边安排.9 4.国家植保机构的国家植保机构的责任.9 4.1 法规要求.9 4.2 标示的采用和使用.9 4.3 对于再利用、修复的或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处理和标示要求.9 4.3.1 木质包装材料的再利用.9 4.3.2 修复过的木质包装材料.9 4.3.3 木质包装材料的再加工.10 4.4 过境.10 4.5 进口程序.10 4.6 进境口岸对违规木制包装的植物检疫措施.11 附件 1:已批准的木质包装材料处理措施(2018 年).12 附件 2:标示及其应用(2018 年).19 附录 1:违反本标准的木质包装材料的安全处置方法案例.23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 ISPM 15 国国际植物保保护公约 ISPM 15-5 通通过 本标准最初作为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由植物检疫措施临时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于 2002 年 3 月通过。对附件 1 的修改由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一届会议于 2006 年 4 月通过。第一次修订版由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于 2009 年 34 月通过,即当前的标准。对附件1的修订以及附件2中相关修改由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八届会议于2013年4 月通过,并由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十三届会议于 2018 年 4 月通过。引 言 范范围 本标准介绍了旨在减少与国际贸易中原木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流动有关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或扩散风险的植物检疫措施。本标准所涉及的木质包装材料包括垫木,但不包括那些经加工处理过已无有害生物的木材制造的木质包装物(例如胶合板)。本标准所描述的植物检疫措施并不是为了提供持续的保护手段,以免受有害生物或其它生物的污染。环境声明 与木质包装材料有关的有害生物会对森林健康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实施本标准可以大大减少有害生物的扩散,从而减少其不利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得不到替代性处理方法或不是所有国家都能得到替代性处理方法时,或得不到其他适当的包装材料时,溴甲烷也列入本项标准。已知溴甲烷会破坏臭氧层。国际植保公约已就此事项通过了有关“替代和减少使用溴甲烷作为植物检疫措施”的一项建议(2008 年)。正在寻求对环境更加安全的替代性处理方法。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本标准参考了其他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此类标准可从国际植物检疫门户网站获取:https:/www.ippc.int/core-activities/standards-setting/ispms。CPM。2008。替代和减少使用溴甲烷作为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植保公约建议。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三届会议(2008 年 4 月 711 日,罗马)报告附录 6,粮农组织,国际植保公约,罗马。IPPC。1997。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粮农组织,国际植保公约,罗马。ISO 3166-1:2006。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第一部分:国家代码。日内瓦,国际标准化组织(见 https:/www.iso.org/standard/39719.html)。ISPM 15 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 ISPM 15-6 国国际植物保保护公约 UNEP。2000。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层秘书处,内罗毕。ISBN:92-807-1888-6(https:/unep.ch/ozone/pdf/Montreal-Protocol2000.pdf)。定定 义 本标准采用的植物检疫术语的定义可参见第 5 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植物检疫术语表,2008 年)要求概要要求概要 已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可显著地降低有害生物通过木质包装材料传入和扩散的风险,包括使用去皮木材(残留树皮的允许量有明确的规定)和应用已批准的处理措施(如附件 1 所述)。公认标示(如附件 2 所述)的应用,确保易于识别已采用批准的处理措施的木质包装材料。对已批准的处理措施、相应的标示及其使用方法均有说明。出口和进口国的国家植保机构(NPPOs)承担特定的责任。处理和标示的使用必须经国家植保机构授权。国家植保机构授权使用标示时,应当酌情监督管理(或至少审核或审查)处理商或制造商的处理过程、标示加施及应用,并应当建立检验或监测及审核程序。对于修复的或再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可采用特殊要求。进口国国家植保机构应接受已批准的植物检疫措施作为授权木质包装材料入境的根据,而不必实施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的进一步进口检疫要求,并可以在进口时核实这些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当木质包装材料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国家植保机构也有责任采取检疫措施并酌情通报违规情况。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的管理 ISPM 15 国国际植物保保护公约 ISPM 15-7 要求 1.限定的根据 来自活树或死树木的木质材料可能受到有害生物的侵染。木质材料通常是由原木制造的,可能未经深度加工或处理而去除或杀死有害生物,因而仍然是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一种途径。尤其是垫木,具有很高的传入和扩散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而且,木质包装材料经常地再利用,进行修复和再制造(如 4.3 节中所述)。任何一块木质包装材料的真实来源很难确定,因而它的检疫状况也很难确定。因此,为确定有无必要采取检疫措施以及此类措施的强度通常所采用的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程序,常常不适用于木质包装材料。有鉴于此,本标准论述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可被所有国家用于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措施,从而显著降低大多数检疫性有害生物随木质包装材料传入和扩散的风险。2.限定性木质包装材料 这些准则适用于各种形式的包装材料,这些包装材料可能是有害生物的传播途径,主要给生长中的树木带来有害生物风险。它们包括板条箱、盒子、包装箱、垫木1、货盘、电缆卷筒和卷轴等木质包装材料形式,这些形式的木质包装材料可能出现在几乎所有进口货物中,包括那些通常不作为检疫检验对象的货物。2.1 豁免条款豁免条款 下面是风险很低,可以不受本标准规定2的限制:-完全由薄木材(厚度 6 毫米或以下)制造的木质包装材料。-整体以处理过的木材为基础制造的木质包装,如采用了胶粘、加热和压缩或综合采用其中两种以上方法制造的多层板、颗粒板、线性绞合板和镶嵌胶合板等。-在制作过程中经过加热的葡萄酒或饮料的包装桶。-用于包装葡萄酒、雪茄或其它商品的礼品盒,木料在生产过程中,已加工或使用去除有害生物的处理方法。-锯末、刨花和木丝绒。-永久性固定在运输车辆和集装箱上的木质配件。3.木质包装材料的植物检疫措施 本标准描述了已批准的木质包装材料的植物检疫措施(包括处理措施),同时对今后批准新的或修订的处理措施做出了规定。1 木材(即木材/木料)货物可由与该货物中的木材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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