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9-2019 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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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CS 93.160P 56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DB4401/T 192019代替DBJ440100/T 1352012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2019-05-23 发布2019-07-01 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DB4401/T 192019I目次前言.III引言.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35一般规定.35.1选址.35.2设计.45.3施工.45.4防治与补救措施.45.5水利专项验收.55.6运行管理.56技术要求.56.1跨河建设项目.56.2穿河、穿堤建设项目.66.3临河、拦河建设项目.76.4河涌改道项目.86.5护堤地内建设项目.97审批管理.97.1申报材料编制要求.97.2审批条件.97.3防洪评价成果分类.107.4审查要求.108批后监管.108.1监管内容.108.2监管手段.108.3不同建设项目监管重点.109水利专项验收.119.1验收依据.119.2验收条件和程序.119.3验收组织.119.4验收的主要内容.12附录 A(资料性附录) 法律法规清单. 13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施工组织方案编制要求.14附录 C(资料性附录) 防治与补救措施方案编制要求.16附录 D(规范性附录) 涉河建设项目水行政许可审批提交资料要求.17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DB4401/T 192019II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表.21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要求.34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度汛方案编制要求. 37附录 H(资料性附录) 堤防管理协议书编制要求及样本.38附录 I(规范性附录) 涉河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42附录 J(资料性附录) 涉河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图.47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DB4401/T 192019III前言本规范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修订。本规范替代了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DBJ440100/T 135-2012)。修订后的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共分为9章和10个附录,与原规范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了河涌整治相关内容,对河涌改道工程重新进行了定义(见3.1、3.9、6.4,2012年版的3.1、3.9和9);删除了“明挖埋管”的定义(见2012年版的3.10);删除了“顶管穿越”的定义(见2012年版的3.13);增加了“开挖穿越”的定义(见3.10);增加了“竖井”的定义(见3.13);修改了“河涌”的定义(见3.14,2012年版的3.14);删除了“岸线保护区”的定义(见2012年版的3.15);修改了“防治与补救措施”的定义(见3.17,2012年版的3.18);增加了“水利专项验收”的定义(见3.22);增加了“施工组织方案”的定义(见3.23);删除了“建设项目不宜布置在岸线保护区(饮用水取水口除外)”(见2012年版的5.1.2);删除了“竣工验收”相关内容,修改为“水利专项验收”相关内容(见5.5,2012年版的5.5);调整了“跨河建设项目”、“穿河、穿堤建设项目”、“临河、拦河建设项目”、“河涌整治和改道项目”、“护堤地内建设项目”,将其相关内容移入“技术要求”(见6,2012年版的6、7、8、9、10);删除了“原则上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顺河道或堤防布置各类管线(管道)或其他建设项目。”(见2012年版的7.1.1);修改了梁底标高与设计洪水位超高要求(见6.1.5,2012年版的6.4.2);增加了“平交桥桥台与两岸堤防一体合建”梁底最低标高要求(见6.1.11);修改了桥面排水的要求(见6.1.14,2012年版的6.7.1);增加了 “对于跨越水库库区水域范围内的路桥两侧应建设双层防撞栏的要求” (见6.1.15, 2012年版的6.7.2);增加了“新建跨河桥梁综合阻水比”要求(见6.1.17);增加了“取水泵房”布置要求(见6.3.4);根据广东省地方技术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DB44/T 1661-2015)9.4.3条款调整了码头陆域布置要求(见6.3.13-6.3.16,2012年版的8.3.4);删除了穿河、穿堤建设项目与上下游相邻的港口、码头、水下建设项目或引水建设项目等之间的距离要求(见2012年版的7.1.2);删除了警示标志的要求(见2012年版的7.4);删除了明挖埋管施工的相关规定(见2012年版的7.5.1);增加了审批管理要求(见7);增加了批后监管要求(见8);增加了水利专项验收要求(见9);补充了附录A。增加了附录B附录J。本规范由广州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广东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叶海燕、徐林春、熊德迟、何书琴、罗建山、黄东、刘画眉、李海彬、郑国栋、顾立忠、张庭荣、林美兰、郑泳、蔡素芳、张政、李虎成、岑栋浩、彭金波、张威、黄武平、陈文静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DB4401/T 192019IV本规范的历次版本为:DBJ440100/T 135-2012,本次为首次修订。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DB4401/T 192019V引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 它涉及的行业部门多, 技术含量高,内容复杂;高效、规范、有序地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对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 年 8 月 14 日颁布,2012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 (DBJ440100/T 135-2012)对规范和加强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对行政审批及监管高效化、便民化、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结合近年来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践及广东省实施办法 、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对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 (DBJ440100/T 135-2012)进行修订是必要的。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DB4401/T 1920191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明确了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加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河、护堤地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河涌改道工程等,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河道管理范围的临时建设项目,以及湖泊(含人工湖)、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范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GB 50286-2013堤防工程设计规范SL 265-2016水闸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涉河建设项目指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加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河、护堤地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河涌改道工程等。3.2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 、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涌的管理范围为蓝线划定的范围。未划定蓝线的河涌,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背水坡脚以外 6m 之间的全部区域;无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3.3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3.4跨河建设项目指跨越河道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公路桥、铁路桥、管桥(输水、输油、输气、输电) 、渡槽及输电、通信等工程。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DB4401/T 19201923.5穿河建设项目指从河底及堤基穿越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管道、隧道、缆线和涵管等工程。3.6穿堤建设项目指从堤身穿越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管道、缆线、水闸、取(排)水口、涵闸和涵管等工程。3.7临河建设项目指沿河道两岸修筑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包括码头、船坞、渡口、跨堤取水口、丁坝、护岸、临河道路及景观等工程。3.8拦河建设项目指修筑于河道内拦挡水流的具有固定结构的建设项目, 包括拦河闸坝、 橡胶坝、 水陂、 潜坝等工程。3.9河涌改道工程指改变河涌现状或规划平面布置的工程。3.10开挖穿越指利用明挖的方式开挖管沟,待穿越管段敷设完成后,再恢复原地貌的施工方法。3.11定向钻穿越指采用水平定向钻机将穿越管段按照设计轨迹通过障碍物的非开挖管道安装施工方法。3.12盾构穿越指采用盾构法建造隧道,并在隧道中敷设管道的一种非开挖穿越施工方法。3.13竖井施工时,为满足隧道设备组装解体、材料运输、人员进出、供电、通风、给排水等作业,以及管道安装、运行而修建的临时或永久的竖向构筑物。根据其作用和目的,竖井可分为出发井(中间井、转向井)和接收井。3.14河涌指用于防洪、排涝、排水的较小的天然河道、人工水道。3.15规划治导线指在珠江入海口口门及河口延伸区划定的河口整治与开发工程建设的外缘控制线。3.16行洪控制线指在珠江入海口门上游的行洪河道划定的河道整治与开发工程建设的外缘控制线。3.17防治与补救措施指为消除和减少建设项目对河道行洪安全、 水工程和水环境安全的不利影响, 建设单位应采取的工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DB4401/T 1920193程或非工程补偿措施。3.18护堤地指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堤防工程,在堤防迎水侧及背水侧划定的一定区域。3.19设计洪水指为防洪等工程设计而拟定的、符合指定防洪设计标准的、当地可能出现的洪水。3.20设计洪水位指设计洪水频率对应的洪水水位。3.21阻水比设计洪水位下, 建筑物水下结构在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投影面积与工程建设前同一过水断面面积之比,以百分数统计。3.22水利专项验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或涉河建设方案完工后,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的对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开展的专项验收。3.23施工组织方案特指为建设项目涉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方案编制的施工组织方案。4总则4.1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持河道岸线和河势相对稳定,保护河流生态,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参见附录 A)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4.2建设项目应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妨碍行洪安全、阻碍防洪抢险、影响河势稳定和河流生态,不影响已建其他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安全。4.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修建危害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水环境生态安全等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进行房地产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活动。4.4建设项目除满足本规范外,同时应符合相关行业的技术规程、规范。5一般规定5.1选址5.1.1建设项目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险工险段。5.1.2建设项目应尽量避开现有和规划的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5.1.3建设项目不应影响水文(水质)测站测报设施正常运行和测报工作的正常开展,且宜布置在水文(水质)监测环境保护范围以外。库七七 w w w .k q q w .c o m 标准下载DB4401/T 19201945.2设计5.2.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不影响规划实施。5.2.2符合防洪排涝防治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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