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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 言一、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二、经济法学发展的历史和现状三、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方法2一、经济法学的概念和地位n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n在法学体系中,经济法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学科。1.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2.其研究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且可以和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区分开来。3.其对于加强经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n一般认为,经济法学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20世纪30年代。n在我国,经济法学是在1979年后,随着我国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经济法制建设加强,随着经济法研究和教学工作而产生的。41992年以前,中国经济法学界形成的经济法理论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界形成的经济法理论纵横经济法论国家协调论纵向经济法论需要国家干预论 综合经济法论国家调节论学科经济法论社会公共性论管理协作经济法论纵横统一论经营管理经济法论二、经济法学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续)5n研究经济法,从根本上说,是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法。n在研究经济法的过程中,要注意运用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系统分析的方法、经济社会效益的方法、博弈分析的方法,以及逻辑与语义分析的方法。三、研究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和方法6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第四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第五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渊源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7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第一节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经济法的定义8第一节、经济法的语源 n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之一摩莱里首先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n德萨米也使用了“经济法”的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n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经济法思想具有空想的成分,大多数是在“物质利益分配的法律保障”的层面上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的。n20世纪,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不具有严格的学术意义。n在我国,从1979年以来,在全国人大及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中都出现了“经济法”的概念。9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出发点二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指向10第三节 经济法的定义一对经济法下定义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二对经济法应该下一个什么样的定义n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的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第二节 经济法的发展12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一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二对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的评析13第二节 经济法的发展一、 前资本主义经济法二、 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三、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14一、 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一)前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内容n土地管理、农业管理、手工业管理、商业管理、财政、税收、对外贸易等(二)前资本主义经济法的特征n反映奴隶主和地主阶级的意志n公开维护等级特权n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主要运用直接手段n经济法律规范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不排除单行的法律、法规15二、 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一)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n关于市场监管、计划、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的法律规定(二) 资本主义经济法的特征n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n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n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以间接手段为主n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16三、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一)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n关于计划、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的法律规定(二)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n 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 n注重事实上的平等,最终达到共同富裕n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手段为主转变为间接手段为主n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法律、法规为主(三) 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发展展望17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的概念第二节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第四节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18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的概念1.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2.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既不同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也不同于法学体系。3.要回答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必须 回答:n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n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是怎样的19一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二对于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的观点的评析第二节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20一、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n我国经济法学界相当一致的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 的法的部门。n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因此是一个独立的 法的部门。n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n经济法的挑整对象可以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区分开来的。n“特定的调整对象”并非“单一的调整对象”。n不能在划分部门法的过程中加入“调整手段”的标 准,因为这样会造成“多标准交叉划分”。21二、对于否认经济法部门法属性的各种观点的评析 观点评析依历史唯物主义,法都是经济的,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各种法虽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但是并非所有的法都调整经济关系无论单个的经济法规还是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构成独立的部门法,因此经济法不是独立的部门法经济发就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者经济法规的总合”的观点本身就错误各种单行的经济法规仅仅是民法的补充,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各种单行的经济法规所调整的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本身不是民法所调整的财政法、土地管理法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不能将包含他们的经济法看作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财政法等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但是这些调整对象都属于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有普遍性22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法二、经济法与商法三、经济法与行政法四、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23一、 经济法与民法(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n在调整对象方面,各有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 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n在调整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n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 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n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 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24一、 经济法与民法(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经济法民法调整对象 不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包括人身系。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如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个人、农户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比较注重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 不同奖励和惩罚向结合的方法民事制裁的形式25二、 经济法与商法(一)在中国,有没有必要形成一个“商法”部门n本书认为形成“商法”部门的观点值得商榷:1.在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商法典。2.制定商法典不等于形成“商法”部门。3.完善商事法律也不等于形成“商法”部门。4.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不能形成“商法”部门。5.从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来看,不需要形成“商法”部门。26二、 经济法与商法(二)经济法与规范性文件意义上讲的“商法”的关系n从关于法的调整对象的角度出发,市场交易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而关于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规范,应该纳入民法部门。n经济管理关系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而关于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是经济法律规范,应该将其纳入经济法部门。27三、 经济法与行政法(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n在调整对象方面,各有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 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n在调整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 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n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和民法在整个法的体系 中,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n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28三、 经济法与行政法(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经济法行政法调整对象 不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如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以及个人、农户等。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调整方法 不同除奖励外,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除了实行奖励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29四、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n在调整对象方面,各有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都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n在调整渊源方面,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n在独立地位方面,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n在作用方面,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对于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30四、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经济法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 不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经济管理关系。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的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国家、国际组织、单独关税区等渊源不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由一国制定和认可。条约、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国际习惯法,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制定和认可。作用不同维护本国经济发展,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发面发挥重要作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推动世界经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31第四节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一、公法和私法的概念二、对于否认经济法公法属性的观点的评析三、经济法属于公法范围32一、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1.古罗马法学家D乌尔比安首先提出了公法、私法的划分,但至今对其概念没有统一的认识。2.关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标准,历来有三种理论:n利益论(目的论):n主体论n服从论3.上述三种理论都有一定的缺陷,可以创设一种新 的理论对象论:即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33二、 对于否认经济法公法范围的观点的评析 (一) 否认经济法公法范围的观点有二n认为经济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但是并不认为经济法是公法、私法之外的新的法域。n认为经济法是属于公法、私法之外的一个独立的法域。(二) 对上述观点的评析n不能把经济法视为经济法律的总称或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n不能把经济法视为由公法、私法规范组成的第三法域。n不能认为经济法只是维护公共利益的。n不能认为“法律三元结构”的观点是科学的。34三、 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n以对象论作为划分公私法的标准n明确公法、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概念:公法是调整服从关系的法律规法的总称;私法是调整平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公法、私法调整对象的关系。应该认为,经济法是以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属于公法所调整的服从关系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调整的平等关系的范围。n明确经济法与公法、私法的关系。 结论:经济法规范是公法规范不是私法规范,经济法属于公法的范围而不是私法的范围,也不是第三法域。35第四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第一节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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