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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 债 权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十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五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十六章 电子合同 第十七章 法定之债 第十八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2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涉外合同是产生国际私法上的债的最重要的根据,在国际民事流转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本章阐述了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和基本理论,以及中国法律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定。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3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 涉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合同解释和消灭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4第一节 涉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 适用的理论分歧一、涉外合同的概念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5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涉外合同或国际合同是合同行为或合同关系中介入了外国因素的合同。 如何判断合同的“国际性”,从而确定一项合同是否为国际合同,人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2004年修订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前言”的注释中首先就“国际合同”问题写道:“一份合同的国际性可以用很多不同的标准来确定。在国内和国际立法中有的以当事人的营业地或惯常居所地在不同的国家为标准,而有的则采用更为基本的标准,如合同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重要联系、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法律的选择,或是影响国际贸易的利益。” 6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一) 单一论或整体论与分割论之争 (二)客观论与主观论之争 7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和“合同准据法”的概念二、合同准据法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三、“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说五、合同自体法8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和“合同准据法”的概念n从法理上讲,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合同产生约束双方从法理上讲,合同的有效成立是合同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各种效力的前提,而通过合同以产生约束当事人的各种效力的前提,而通过合同以产生约束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的效力则是合同的目的。因而合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的效力则是合同的目的。因而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是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实体问题,同的成立与效力是合同关系中最重要的实体问题,其法律适用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法律适用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n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的事项应适用的准据法即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的事项应适用的准据法即“合同准据法合同准据法”。9二、合同准据法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以缔约地法为主的单纯依空间连结因素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二)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强调依当事人主观意向决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三)以proper law(自体法、特有法)为代表的用更为灵活的冲突规范指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10三、“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 (一) 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的提出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范围和效力 (三)意思自治的限制11四、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履行说(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上的作用(二) 特征履行说12五、“合同自体法”n“合同自体法”(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学说最先为英国国际私法学家们所提出,并被认为是英国法学家们对国际私法的一大贡献。n合同自体法的这种理论的发展也经历了几个阶段。n1980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的基本表述,同样是“合同当首先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如无此选择,则适用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13第三节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一、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14一、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一)适用缔约地法(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三)选择适用多种法律15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一) 适用合同缔结地法;(二) 适用合同履行地法;(三) 适用合同准据法;(四) 选择适用合同缔结地法或合同准据法。16第四节 合同解释和消灭的法律适用 一、合同解释的法律适用 二、合同消灭的法律适用17一、合同解释的法律适用n一般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中的一切专门性的法律术语都得用准据法中的相应术语的含义去解释,而只是说应适用准据法中的解释规则来解决解释中遇到的问题。 n至于某一特定的术语,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已赋予它以明确的含义,或在第三国法律中已有确定含义的,应当作为事实加以认定,并不应要求也一概适用合同准据法。 18二、合同的消灭的法律适用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否继续存在或消灭的问题,自当由合同准据法决定,但要注意一下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 (一) 因履行而消灭; (二) 因替代履行而消灭; (三) 因国家机关的提存而消灭 ; (四) 因抵销而消灭; (五) 关于诉讼时效已过而消灭债的问题。19第五节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 法律适用的规定一、涉外合同的概念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三、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20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涉外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含有外国因素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涉外民事关系是指“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民事关系。因此,在中国,一般地说来,涉外合同应是指在合同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内容这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关的合同。21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 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一)法律选择的方式(二)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三)不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方面(四)“合同争议”的范围(五)关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六)关于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22三、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n在中国,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及民用航空法第188条都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n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纪要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涉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及地区的实体法规范,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规范。n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纪要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23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中国民法通则第142条、海商法第26条、民用航空法第184条及票据法第95条等都规定,对相关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指定应适用中国法律时,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24第十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合同,本章将围绕几个著名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来阐述调整这类合同的有关法律制度 。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内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惯例25第十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订立及内容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第四节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五节 国际贸易惯例第六节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6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订立及内容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内容27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点n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指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货物的进出口交易所达成的协议。n它主要有如下特点:(1) 它的主体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2) 它的标的是进出口的货物。(3) 它是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28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内容n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 (offer),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acceptance) 而订立的。n一般说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即效力部分、权利和义务部分、争议解决部分。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重要部分。29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背景和 主要原则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三、 合同的形式及订立四、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五、 救济方法六、 风险转移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中国的适用30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原则n公约的前言确立了它所遵守的三项基本原则: (1) 以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目标; (2) 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友好关系; (3) 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采用统一规则,以减少法律障碍。 31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一,公约第一部分第一章对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由于以特殊的标的物作为客体的货物销售合同往往要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为了避免和减少适用公约的困难, 公约第2条明确规定了它不适用的销售。 第三,公约只就合同的订立、货物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合同宣告无效的后果及货物保全等项内容作了规定,对其他事项则未涉及。 第四,公约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32三、 合同的形式及订立 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公约第96条规定,本国法律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证明的那些缔约国,有权对公约第11条的适用提出保留声明。公约所指的“书面”包括电报和电传(第13条)。公约还规定,凡变更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的协议,原则上亦得以书面形式作出。33三、 合同的形式及订立 关于合同的订立,公约在其第二部分规定,要约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所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且该建议是十分确定且表明要约人于得到承诺时即受约束的意旨。而承诺乃指受要约人通过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如开始履行的行为)同意该要约的意思表示。 34四、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 卖方的义务(1) 交付货物。(2) 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3) 品质担保义务。(4)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二) 买方的义务(1) 支付价款。(2) 收取货物。35五、 救济方法(一) 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方法(二) 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三) 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36六、 风险转移n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则,其效力高于公约的规定。n在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时,自卖方按照买卖合同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从订立合同时起转移到买方承担。37六、 风险转移n在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情形下,从买方收受货物时起,或者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收受货物,则从货物已交给他处置而他违反合同不受领货物时起,风险即转移到买方承担。n但在货物未特定化(特定化又称划拨(identify),是指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入有关合同项下)以前以及卖方或买方发生了违约行为时,上述风险的转移规则将不适用。38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中国的适用n自1988年1月1日起,中国各公司与其他受公约约束的国家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作法律选择,则合同有关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相应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亦得依据公约处理。n但中国各公司也可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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