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第七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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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编 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章 国际民事诉讼第二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二十三章 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2第二十一章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国际民事管辖权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区际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3第二十一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第三节国际民事管辖权第四节管辖豁免第五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财产保全、证据与诉讼时效4第二十一章国际民事诉讼第六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第七节域外送达第八节域外调查取证第九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第十节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5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一、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三、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6一、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n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n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又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专门程序。 7二、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一) 国内法渊源(1) 国内立法(2) 国内判例(二) 国际法渊源n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是指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8三、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 国家主权原则(二) 平等互惠原则(三) 条约信守原则(四) 国民待遇原则(五) 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法院司法原则9第二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概念和意义二、 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三、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四、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五、 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六、 诉讼代理制度10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概念和意义n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以及无国籍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身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n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1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则n对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原则,即一国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同等的民事诉讼地位。n实践中,各国为确保内国人在外国能真正享受到国民待遇,一般又都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附加一定的条件,即要求国民待遇的给予须以国际条约为依据或以互惠、对等为基础。n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也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并附以对等条件以保证该原则的贯彻和实施。12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一)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二)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13四、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一) 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概念(二) 关于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立法与实践(三)中国有关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14五、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 (一)诉讼费用减免和司法救助的概念(二)中国的规定15六、诉讼代理制度n国际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诉讼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和领事代理。(一) 委托代理(二) 领事代理(三) 中国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制度 1. 委托代理 2. 领事代理16第三节国际民事管辖权 一、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分类与意义二、 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三、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四、 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条约五、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17一、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分类与意义(一)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和特征(二)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分类(三)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18二、 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一)属地管辖原则.以被告住所地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以诉讼标的物或被告财产所在地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 以法律事实发生地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二)属人管辖原则(三)专属管辖原则(四)协议管辖原则19三、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一)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因.各国的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存在差异和分歧.当事人择地行诉(二)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协调的途径 .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应考虑的原则20四、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国际条约 (一)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 (二)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 (三)1988年卢迦洛公约 (四)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 (五)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21五、中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一)中国国内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三)中国关于有权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的规定22.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只有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新的集中管辖制度n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发布了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五、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23第四节管辖豁免一、 国家豁免和国家行为理论二、 外交豁免和国际组织的豁免24一、 国家豁免和国家行为理论(一) 国家豁免1. 国家豁免的概念和内容2. 国家豁免的理论3. 国家豁免的放弃4. 中国的立场 (二) 国家行为理论25二、 外交豁免和国际组织的豁免(一) 外交豁免(二) 国际组织的豁免26第五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 财产保全、证据与诉讼时效一、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二、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海事强制令三、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诉讼时效27一、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一) 诉讼期间的概念(二) 诉讼期间的计算(三) 诉讼期间的耽误和恢复(四) 诉讼期间的延展28二、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海事强制令(一)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二)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海事强制令29三、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诉讼时效 (一)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1. 国际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准据法2.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二)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30第六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一、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二、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 三、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机关四、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 五、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 六、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七、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31一、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n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一般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司法机关应另一国司法机关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进行一定司法行为的制度。n目前,对于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n中国在立法和实践中采用和坚持广义的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理念。 32二、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依据 (一) 以国际条约为依据n有关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包括多边的和双边的,是各国相互间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最为明确和可靠的依据。(二) 以互惠原则为依据n在没有相关国际条约存在的情况下,各国开展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另一重要依据是互惠原则。n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的规定。33三、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机关(一) 中央机关(二) 主管机关 (三) 外交机关34四、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n目前国际社会主要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实施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一) 请求法院和被请求法院之间通过外交途径,并在各自国家司法部参与的情况下实施。(二) 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三) 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 (四) 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 (五) 中央机关之间的直接联系。(六) 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央机关之间的直接联系。(七) 有关国家法院之间的直接联系。35五、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适用,是指被请求国司法机关在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应依何国法律来具体实施此种司法协助行为。(一)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二)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法律适用的例外情形 (三) 中国的实践36六、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 n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是指如果请求国提出的司法协助事项与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提供司法协助。n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项制度。n中国立法及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都肯定和确认了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的公共秩序制度。只是在具体措辞上尚不尽一致,一般将公共秩序表述为“主权和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等。37七、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 n从各国国内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被请求国遇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执行请求国法院的司法委托: (1) 委托的送达违反内国法或有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必要程序; (2) 对于请求国法院委托的文件的真实性还存在疑问; (3) 委托履行的行为,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不属于内国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38七、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 (4) 委托履行的行为是被请求国法律所明文禁止的诉讼行为; (5) 委托履行的行为与履行地国家的主权和安全不相容; (6) 履行委托的行为显然违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或公共政策; (7) 两国间不存在互惠关系。39第七节域外送达 一、 域外送达的概念二、 域外送达的途径三、 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40一、 域外送达的概念 n域外送达(extraterritorial service),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国际条约或本国法律或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送交给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n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n关于域外送达的国际立法。 41二、 域外送达的途径 (一) 直接送达n即由内国法院根据内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方式直接送达 。(二) 间接送达n间接送达即由内国法院根据内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途径委托外国的中央机关代为送达,亦即通过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进行送达。42二、 域外送达的途径43三、 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一) 中国法院向域外送达诉讼文书(二) 外国诉讼文书向中国的送达(三) 区际送达44第八节域外调查取证一、 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范围二、 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三、 中国的域外调查取证制度45一、 域外调查取证的概念和范围 n域外调查取证(extraterritorial discovery, the taking of evidence abroad),是指案件的受诉法院在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在该国境内收集、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或通过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途径,以请求书的方式委托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在该国境内代为收集、提取案件所需的证据。n域外调查取证具体包括哪些方面,通常是由各国在其国内法中自行确定的。n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一般将域外调查取证的范围。46二、 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一) 直接调查取证 (二) 间接调查取证47三、 中国的域外调查取证制度(一)直接调查取证(二) 间接调查取证(三) 区际调查取证48第九节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一、 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 二、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三、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关系 四、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五、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六、 中国关于判决域外承认与执行的规定49一、 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 n外国法院判决,一般是指非内国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有关民商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或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的具有强制拘束力的裁判。n对于这一概念,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广义的理解 :(一) 对“外国”应作广义理解。(二) 对“法院”应作广义理解。(三) 对“判决”应作广义理解。50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一)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 (二)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1. 国际条约; 2. 互惠。 51三、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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