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11-4612-2020 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力电容器(电热电容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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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编号: ZJM-011-4612-2020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力电容器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力电容器( (电热电容器电热电容器) )2020-06-28 发布2020-06-28 实施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 发布1目 录前言前言.30 0 引言引言.4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4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4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4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4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5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5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5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54.1.24.1.2 受理受理.5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64.2.14.2.1 送样或抽样原则送样或抽样原则. 6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64 4.2.3.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74.3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74.3.14.3.1 审查内容及要求审查内容及要求. 74.3.24.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74.3.34.3.3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8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8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 8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8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8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 84.5.24.5.2 监督内容监督内容.94.5.34.5.3 监督评价监督评价.94.64.6 证书到期再认证证书到期再认证. 95 5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证书和标志. 1025.15.1 认证证书认证证书.105.1.15.1.1 证书有效性的保持证书有效性的保持.105.1.25.1.2 认证变更认证变更.105.1.35.1.3 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105.1.45.1.4 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15.25.2 认证标志认证标志.115.35.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证书和标志的使用.116 6认证收费认证收费.11附录附录 1 1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12附录附录 2 2 自我声明自我声明.133前言前言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联盟内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本细则附录1、附录2 为资料性附件。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杭州汉德质量认证服务有限公司。本细则为首次发布。4“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力电容器(电热电容器)0 0 引言引言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力电容器(电热电容器)“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 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 管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则将进行及时修订。1 1认证范围认证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标称电压不大于 5.0 kV, 频率为 50 Hz 以上 20 kHz 以下的可控或可调的交流电压系统中,专门用来改善感应加热、熔化、搅拌或铸造装置的电源质量的全膜介质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力电容器(电热电容器)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2 2认证依据认证依据DB33/T 944.12014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1部分:通用要求DB33/T 944.22017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2部分:管理要求T/ZZB 0764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力电容器(电热电容器)3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3.13.1 单元划分原则单元划分原则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的结构和工作原理相同的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力电容器(电热电容器)为同一认证单元。53.23.2 认证模式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型式试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4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到期再认证。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4.1 认证申请与受理认证申请与受理按照 3.1 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4.1.14.1.1 所需资料所需资料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4.1.1.14.1.1.1 认证申请认证申请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有)、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如有);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的第三方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标注有产地的合格供方名录、生产流程图、生产、检验设备设施清单等资料。4.1.1.24.1.1.2 产品描述产品描述产品描述应包括申请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部件和原材料清单、说明书、铭牌、商标(如有)、执行标准等,认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以及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4.1.24.1.2 受理受理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64.24.2 产品检验产品检验4.2.14.2.1 送样或抽样原则送样或抽样原则申请人可自选工厂评价时抽样或提前抽样、送样。如确定为工厂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可以在审核活动中进行。如确定提前送样或抽样,则现场工厂评价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功能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等)的产品进行检验。初次申请认证产品时,可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功能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等)的产品送样进行检验,每一认证产品单元按T/ZZB 0764-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力电容器(电热电容器)中第8.3.3章规定的要求抽取样品数量6台,抽样基数至少为50件。认证机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在申请认证单元中其它型号的产品上补充部分项目的检验。年度监督评价时,在所有已认证的产品单元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产品(如销售量大、功能特性最不利于满足产品标准要求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数量要求同初次申请。4.2.24.2.2 检验方案检验方案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应按T/ZZB 0764-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力电容器(电热电容器)中第6章的规定条款执行(试品分组按第8章表6的要求、同时试品46还需要进行第6.13和6.14章的测试)。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证结果并验证具有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检验项目),需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产品单元检验, 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0764-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力电容器(电热电容器)中第6章的规定条款中选取部分的检验项目执行,但一个认证周期内的两次监督检查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采信原则:a. 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告数据);b. 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c. 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一致;d. 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e. 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7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4 4.2.3.2.3 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认证机构取得检测机构提交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后,应组织人员对产品检测结果依据相应标准和本规则的要求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反馈给企业。认证机构在确认过程中对于检测机构提交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有异议时,应及时联系当事检测机构,对异议的部分进行沟通,必要时委托其他有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在型式检验中,当所有检验项目符合要求,判定产品合格;当有某项检验不符合要求时,则对重新送样的产品进行复检,若复检产品的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十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34.3 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4.3.14.3.1 审查内容及要求审查内容及要求初始工厂评审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浙江制造”评价规范 第 2 部分:管理要求以及 T/ZZB 07642018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感应加热装置用电力电容器(电热电容器)标准要求的程度。评审范围包括与申请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初始工厂评审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一年内完成(以检验报告出具日期为准),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初始工厂评审时,生产企业应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在生产。评审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和现场指定试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a) 申请认证产品及其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等信息与产品描述及检验报告中相关信息的一致性;b) 认证产品的关键部件、规格参数、结构及其供应商与产品描述及检验报告中相关信息的一致性。4.3.24.3.2 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审查时间及人日数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84.3.34.3.3 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五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4.44.4 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4.4.14.4.1 评价与决定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产品检验、工厂审核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委托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实施过程中,产品检验不合格或工厂审核不通过时,终止认证。4.4.2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4.54.5 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4.5.14.5.1 监督时间、频次监督时间、频次一般情况下,获证六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十二个月。如不能如期接受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4.5.1.1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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