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地质工作质量检查验收规定
(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一、地质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地质工作的速度,关系到矿山和工程建设的百年大计,影响国家工农业建设的发展速度。质量有了问题,提供的地质资料和矿产储量不准确,将贻害国家,贻害人民。因此,必须进一步从思想认识、管理制度、实际行动上切实转到质量第一的轨道上来,做到好字当头,准确地查明地质矿产情况,及时地为国家建设提供高质量的地质报告和地质成果资料。
二、切实贯彻以地质—找矿为中心。正确处理建设需要和地质条件的关系,按客观地质规律办事,正确确定地质工作任务,合理部署各项地质工作。一定要摆正目的和手段、质量和数量的关系,各种方法、手段都必须以提高地质研究程度,取准取全地质成果资料为目的。坚决反对把手段当做目的和那种离开地质工作目的,不顾质量,盲目追求工作量的错误做法。在各项工作中要切实做到好中求多、好中求快、好中求省,确保地质工作的高质量。
三、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检查验收制,是提高地质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到每件工作有人负责,每个岗位职责明确,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的资料图件及其成果负责。从作业组到分队、大队对地质工作的各个方面和每个工序取得的地质成果,都要按规定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验收,层层把好质量关。
四、质量好不好,关键在领导。各局、队的局长、队长和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要亲自抓质量,抓成果,抓地质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对地质工作的技术政策、长远规划、地质设计、地质报告、重大的科技问题和提高地质工作质量的措施都要亲自抓。地质部门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把好质量关,严格各项质量标准。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质量的管理,以不断提高地质工作质量。
五、地质工作质量检查验收的标准,以部颁发的各种规范、规程和批准的地质设计为依据。必须严格质量标准,绝不允许降低。不合质量要求的成果,各级领导必须采取措施,及时补救,不能补救者要坚决推倒重来。
六、地质工作质量检查验收,要贯穿地质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原始编录、地质填图、水文地质、采样、实验鉴定、物化探、测绘、资料整理、综合研究、地质报告编写、复制等各个方面。
七、在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大公无私。敢于同各种忽视质量的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检查验收人员对被检查验收的工程施工成果资料质量负有把关的责任,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补救、推倒重来和提高质量的意见。
八、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职工对地质工作质量有权提出批评建议,有权越级汇报,任何人不得干涉。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要积极支持质量检验工作,对刁难或阻碍检查验收人员执行任务或打击报复者,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九、认真开展质量总结评比,定期组织质量展览和观摩评比。要严明奖惩制度,对提高质量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大力表彰,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对质量不好的要批评教育,对于玩忽职守,管理不善,瞎指挥,擅自降低质量标准和弄虚作假、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当事者和领导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 制 度 和 要 求
十、质量检查验收工作要坚持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成果资料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由局长、队长和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亲自组织领导。分队长和分队技术负责人要切实抓好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对重要地质现象,资料依据不足或争议较大的关键地质问题,应到实地检查。
十一、要充分发挥技术管理机构的作用,局、队主管技术业务的地矿、探矿等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督促检查日常地质工作的质量,及时提出意见和办法,协助局长、队长抓好质量管理工作。
十二、经常性检查包括自检、互检、作业组长(专业组长)检查以及抽查等方面,它是检验工作的基础,是把好设计、施工、原始资料和综合成果质量关的重要环节,必须切实抓好。
经常性检查是分队检验工作的主要任务,必须在现场进行。各类检查比例要求:自检100%,作业组长(专业组长或指定专人)检查100%,分队技术负责人室内抽查30—50%、实地抽查20—30%、对综合图件则要100%的进行审查。
局、队领导和职能部门的人员,要经常深入各矿区(或工作区),对设计、施工、地质成果资料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和措施。
十三、局、队要结合全国每年开展的“质量月”活动,开展质量大检查。大队重点检查所属矿区(工作区)的设计执行情况、工作布署、各项地质工作质量、地质成果等方面,局着重检查重点矿区和问题较多的矿区。
十四、队、分队、机台(坑口)、班组要坚持开展一月一次的“质量日”活动,检查、讨论和分析一个月来的地质工作质量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每月地质工作月报要汇报地质工作质量情况。
十五、各类地质成果资料经检查后,编录和图件制作人员要根据检查意见到实地进行修改、补充或重做,在此基础上,作业组长(专业组长)对地质原始编录成果资料和分队技术负责、大队各专业技术负责、主任工程师对矿区(工作区)综合图件、地质报告、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分别在责任栏内签名,以示负责。未经审定的原始资料,不能作为编制综合图件的依据,未经审定的图件,不能作为正式资料利用,未经审查批准的地质报告,不能正式复制和提交使用。
十六、矿区普查勘探结束前必须组织野外检查验收。一般项目由队组织验收,但勘探项目局须派人参加。大型或重点对口项目,由局组织验收。
十七、区调、水文、物化探、测量、实验等专业的检查、验收,除参照本规定外,按照有关规范或各专业局(队)的规定执行。
十八、各项探矿工程要及时验收。浅井、探槽、取样钻孔完工后,由编录员验收。钻孔、坑道完工后,地质、水文、探矿按各自岗位责任、对质量进行鉴定。钻孔验收质量评定,地质孔、水文孔分别由地质编录员、水文地质编录员和探矿技术人员负责提出,经分队技术负责人和分队长批准。未经验收的探矿工程,设备不能搬迁。
第三章 检验结果处理
十九、各类单项地质成果资料,检查人员检查后,要填写地质资料质量检查卡片(见附表一),指出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作业人员应据检查意见逐项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填写在卡片上。凡经过审定的成果资料,作者需修改增补时,应经原审查人员或分队技术负责人同意。
二十、组织定期检查验收的单位,检验后要及时编写质量检查验收报告,对不合乎质量要求的成果资料、存在问题和处理办法提出意见。对重大的质量问题,在查清原因后,必须及时编写专题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措施,报请上级批准后,责成被检查单位付诸实施。
二十一、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对检验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逐项落实,及时进行补充、修改或返工重做。如属定期检验,应将修改、落实情况向上级及时写书面报告。
二十二、对检验中有争议的问题,经共同研究后,双方仍坚持意见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据具体情况,经同级或上一级技术负责审议,按审定意见处理。
二十三、地质资料质量检查卡片和质量检查验收报告是检查质量责任的资料依据,均应作为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附表一
地质资料质量检查卡片
资料名称
作者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检查者 年 月 日
作者修改情况: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