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doc
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9月13日证监许可[2012]1222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股东将运用其自有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股东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股东有可能赎回其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基金管理人股东的认购行为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是股票基金,风险和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5
四、基金托管人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15
六、基金的募集 3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十、基金的投资 51
十一、基金的财产 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七、风险揭示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2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7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73
二十三、备查文件 7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7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93
一、绪言
《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上证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