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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doc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各工作小组: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是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监察部、财政部、中央编办、民政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测绘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18个部门共同组成,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国家统计局负责设计制定普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监察部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财政部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民政部负责协调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名录库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铁道部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经济普查,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铁路运输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国家测绘局负责协调基础地理数据方面的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标明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负责对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进行财务状况普查;并负责将《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暂定)汇总数据和分解后的省(市)数据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标明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从事证券期货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并负责将《证券业负债和损益表》(暂定)、《证券业费用明细表》(暂定)的汇总数据和分解后的省(市)数据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标明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并负责将《保险业负债和利润表》(暂定)、《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暂定)的汇总数据及分解后的分省(区)直辖市数据报送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经济普查;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及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经济普查工作。
办公室所有组成单位都应当在2008年上半年,向本系统行文,要求本系统各级部门和基层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5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办公室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下设11个工作小组,分别是综合组、宣传协调组、调查一组、调查二组、调查三组、调查四组、调查五组、单位名录组、数据处理组、资料开发应用组、执法检查组。各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负责制定普查方案、普查用标准和目录、普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综合试点,统一布置普查制度,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综合培训,统一负责综合方案的问题解答,统一组织数据质量抽查,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普查业务小组的相关工作等。
宣传协调组负责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研究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重要文件,编发工作简报,协调规范各工作小组起草的文件,协调办公室工作进度,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负责提出并落实经费预算、管理经费开支,负责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组织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义开展的大型活动和承办综合性会议并负责会务工作,以及负责普查其他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调查一组(工业)参加研究并贯彻工业单位清查方案、普查方案,负责专业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参与通用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提出数据处理要求,配合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审核,验收、汇总等数据处理工作,参与数据质量抽查,负责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
调查二组(建筑、房地产)参加研究并贯彻建筑业、房地产业单位清查方案、普查方案,负责专业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参与通用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提出数据处理要求,配合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审核,验收、汇总等数据处理工作,参与数据质量抽查,负责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
调查三组(贸经)参加研究并贯彻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清查方案、普查方案,负责专业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参与通用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提出数据处理要求,配合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审核,验收、汇总等数据处理工作,参与数据质量抽查,负责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
调查四组(科技)参加研究并贯彻工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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